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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二章 文物

章下序



  宝清县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确立保护范围,成立保护组织,依法管理。按照“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境内田野、荒原进行考古调查,发现并确认文物遗址 250处,其中近现代文物遗存(址)68处。国家、省、市文物专家学者多次到宝清考证、调研。出土、采集文物 319件。利用大量文物、照片、文字等形式举办各种类型展览,参观接待上万人次。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制定保护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工作。2003年12月,宝清县被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授予“全国文物先进县”称号。2005年,全县有文物保护单位318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6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