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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文物保护

第六节 文物保护



                  第六节 文物保护
  1986~1989年,宝清县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炮台山遗址 1处,县级保护单位有十二烈士山战迹地、大脑袋山遗址群、雁窝岛古城遗址、蛤蟆通古城遗址、青龙山古城遗址等 5处。县政府按照对历史文物“抢救为主,保护第一”的方针,把当地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领导责任制,以大遗址保护为重点,确立保护范围,保护标志,保护档案,保护组织。在炮台山古城遗址设立了界标,在24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村屯成立由村委会主任等人组成的文物保护组织,安排专职文物保护员天天巡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对馆藏文物建账,建档,建卡,严格管理保护。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黑龙江文物保护条例》,在全县各村屯散发文物保护宣传单。



                 县领导观看文物展览



                 学生观看文物展览
  2001年,宝清县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有炮台山古城遗址、民富遗址群 (30个)。省文物专家组组长干志耿、副组长殷明德协助县文物局完成炮台山遗址提升到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申请材料、编制设计该遗址的保护利用规划书。
  2002年,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炮台山遗址保护利用规划》,规定炮台山遗址的遗址区全部、坛城区全部、郭城和月城城垣之间城壕及其两侧5米之内与郭城内 37处半地穴居住址,为特别保护区;郭城内特别保护区以外的全部区域为重点保护区。要求在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动土和堆放物品;重点保护区内,严禁挖沟、取土、埋坟、建房、农耕等活动,不得破坏地壳和文化层。2003年,宝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七星泡镇平安村9名农民肆意耕种,严重破坏炮台山遗址事件,10月8日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连举等9人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6个月,并处以罚金。同年12月,宝清县荣获“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称号。
  2004年,省水利部门协助县文馆所完成炮台山郭城遗址防洪堤坝工程设计工作。
  2005年,宝清县境内文物保护单位共318处,其中国家级的2处,为炮台山古城、民富遗址群;省级的 6处,为青龙山古城遗址、四新古墓遗址、蛤蟆通河南古城遗址、大脑袋山遗址群、雁窝岛古城遗址和十二烈士山战迹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凉水泉子古城址、杨树林古城址、新丰古城址、尖山子东城址、胜利南古城址、石头沟古城址等 43处;未经定级的文物遗址268处。当年县文物部门完成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告牌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