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政管理
第五节 医政管理
第五节 医政管理
1986年,县卫生主管部门对县医疗行业的管理主要是目标责任制管理。县卫生主管部门年初与各医疗单位签定责任状,年末对各医疗单位责任状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合格的村卫生所发放《行医许可证》;对个体牙所实行一年一考核的管理方式,严格审批,对合格者发放《镶复牙所证》。
1994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医政管理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县卫生局制定了《宝清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1995年11月 1日发布《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医疗行业工作通告》,成立了宝清县清理整顿医疗行业领导小组,组建了宝清县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通告下发后抽调公安、工商、医药、媒体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医疗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取缔了无《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个体牙所、诊所 150家。1996年,县卫生局对原个体牙所人员进行职称认定考试,合格者发放技工证。1997年,县卫生局对资质合格、机构设施合格的个体牙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998年 6月,县卫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对全县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合乎免试资格的上报核发证书,对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暂时停止其诊疗活动,直到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为止。1999年 5月,按照省卫生厅收缴个体牙所执照的要求,对人员资质重新认定。2002年,对审查合格的 4家个体牙所发放许可证。2003年1月1日,省卫生厅开始对个体诊所进行审批。县城内有3家诊所和五九七农场1家诊所通过审批。2003年,按照省卫生厅《关于民营医院设置审批暂行办法》,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审批程序。
2005年,对县内林、牧、农场的卫生所,镇内中小学校校医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全县黑诊所进行清理整顿。有7家林场医生、6家校医不具备执业资格的卫生所分别下发停业通知;查出的 9家黑诊所分别予以处罚和取缔。同时,经审批合格, 县内1家民营医疗眼科门诊部开业。6月,县卫生局对37家符合设置条件的口腔镶复诊所发放新版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