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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卫生监督

第一节 卫生监督



                第一节 卫生监督
  一、食品卫生监督
  1986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和《黑龙江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县政府组织爱卫办、卫生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县79个食品加工、销售企业单位进行联合检查。举办3期《食品卫生法》学习班,有业户1 735人参加。卫生防疫站对各乡镇3 584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其中 37名患传染病的食品经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996年,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卫生监督档案,规范管理,分类监督。对全县3 397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对 1 810家食品生产销售行业进行《卫生许可证》年审,审证率达食品卫生企业的92%。
  1998年,依据国家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对全县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治理整顿,经整顿后的饮食业达到冷藏化、瓷硬化、分间操作化。食品加工和冷饮企业达到工艺流程合理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售。同时,对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源性疾病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和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2005年,对新、改、扩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把好卫生监督关,对达标企业发给卫生许可证。全年出动卫生监督员720人次、车辆144台,检查各类食品企业 420户,查处“三无”(无证照、无标签、无产地)食品、超期变质食品4 470公斤;对351个达标的企业发放了卫生许可证,年度审、验证240个,卫生许可证年发放审查率达到95%。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年度健康体检率达到90%。
  二、劳动卫生监督
  1986年,劳动卫生监督工作由卫生局的专业人员承担,配合上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定期为矿山井下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矽肺及煤工尘肺患者均按着《黑龙江省工业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处理、治疗和安置。
  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宝清县卫生防疫站派 4人去省卫生厅参加了劳动卫生监督员培训班,取得了由黑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劳动卫生监督证。
  2003年,县防疫专业人员深入到工矿企业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经检测表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40.28%,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004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学》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帮助企业查找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的工序及其发生的原因,提出了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同时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和健康监护工作。
  2005年,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深入煤矿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在54家煤矿开展调查,对其中 47家生产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企业职工554人建立健康档案;采取预防措施,对乙肝病毒感染者43人、患心脏疾病的44人分别采取治疗措施。全县各矿区煤矿的井下工人未检出矽肺和煤工尘肺病。
  三、公共卫生监督
  1986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县防疫部门对全县的商店、旅馆、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和自来水一、二、三级水源进行全面检查,逐一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实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对全县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综合治理2次,专项治理1次。
  1996年,对客运站、影剧院、歌舞厅、商店、旅店等窗口单位的环境卫生建设定期进行检查,促进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常规化、制度化。全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率100%,从业人员体检率90%以上。对自来水厂定期采样监测,农村自来水有专人管护。
  2003年,“非典”期间,县卫生防疫部门派员深入到大型公共场所、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预防性消毒情况,累计消毒面积750万平方米。
  2005年,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严把卫生许可关,规范经营行为,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全年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107户,年度审查 45户。对全县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水源设立了保护区,涉水产品达到卫生要求;农村自备井59户,建立了档案,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四、学校卫生监督
  1986年,依据省《学校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校内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等综合性监督工作。在全县中小学校建立了卫生综合管理档案,指导学校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推进“近视、沙眼、龋齿”等重点病防治工作的进程。
  2003年,在“非典”期间,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严格实施晨检制度;对镇内所有学校的校内食堂实行停业整顿,合格一处开业一处,保证中小学生饮食卫生安全。
  2005年,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除坚持日常监督每月一次外,对学校食堂生活饮用水、食宿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检查监督。全年对学校周边小吃部、食杂店进行综合整治 2次,专项治理7次;对全县39所学校传染病的防治情况进行抽查,提出整改意见8条。
  五、放射卫生监督
  1989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其配套有关法规,宝清县卫生防疫部门对全县所有放射线装置并使用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坚决不允许使用。
  1994年,县卫生防疫部门对于允许投入使用的有放射线装备的单位,坚持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射线防护情况检查,同时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005年,县卫生防疫部门配合市监所深入现场,对县内12台X光机进行放射计量检测(其中2台不合格)。组织从业人员22人参加省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