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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改革经济结构,实行经济责任制

第三节 改革经济结构,实行经济责任制


一九七九年,国家对农场实行了企业财务包干经济责任制。农场根据省农场总局关于《一九七九年奖励制度试行方案》的精神,在全场实行了“专业分工、任务到组、责任到人、定额记分、以分计奖”的经济责任制,经过实验,这种经济责任制优于工分制,能把生产者的收入同单位的经营成果联系起来,使“责、权、利”统一起来,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一九八二年,农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1980〕75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了经济责任制,改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形式。同时,工资、形式实行部分浮动或全部浮动。
  一九八三年,农场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在全场推行了:“盈亏大包干、定额上交、超利分成、基本工资加奖励",等四种经济责任制,总场包给分场,分场包给生产队,生产队包给班组、个人。全场有二百五十五个基层单位实行了承包制,有二千六百三十三个各种形式的承包组,一千零八十一个承包户。实行各种形式承包的职工四万零八十六人,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九。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全面提高了经济效益。一九八三年农场遭到低温、寡照、风雹等自然灾害,粮豆总产仍达三亿二千九百七十九万斤,比一九八二年增长百分之三十二;工农业总产值达一亿一千五百五十六万元,比一九八二年增长百分之二十七点六;产销收入一亿三千九百万元,比—千九八二年增加了二千五百九十七万元;增长速度为百分之二十二点九八。净盈八百六十二万元,比亏损的一九八二年增盈二千一百一十二万六千元。职工提取奖金额达三百四十万元,全员(不包括实行大包干的职工)人均奖金一百零九元二角。一百一十个农机承包组有八十八个获奖,人均收入二百八十八元。实行大包干的职工一万零八百五十五人,超工资收入的占百分之六十七点六,人均超工资收入三百八十元。一百四十五个工交、基建、商业等单位有一百二十三个单位获奖,占百分之八十四,人均收入一百八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