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友谊农场的司法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七年):农场的司法工作贯彻了中央关于司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了法制建设,实行依靠群众与专政机关相结合的路线,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坚持依法办案,同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保护人民民主权利。这一时期,司法人员认真执法,惩办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处理了大量的人民内部纠纷,创造了较好的社会秩序。
一九五八年,农场成立了政法公安部,统管公安、检察、司法工作。案件发生后,公、检、法三个部分各负其责,分别办理手续,案结后,报部务会定罪量刑,以集贤县人民法院名义下判。
集贤县四乡并入农场后,人口倍增,社会情况复杂,加之在“大跃进”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出“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大案不过三、小案不过天”等口号,使办案失去了三机关互相制约的作用,发生了一些乱捕、滥判、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现象,各种政、刑案件上升。一九五八年判处反革命案件比一九五七年增长一点四倍,刑事案件增长一点四倍。
一九六○年农场建立县制,成立友谊县人民法院,政法三机关分开,司法工作开始走上正轨。到一九六六年,友谊县政权虽几经变动,但司法工作始终不断加强。这一时期的刑事审判工作,比较认真地贯彻执行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历史从宽、现行从严、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反戈一击有功的方针,坚持了公开审理、辩护、陪审、合议、上诉、再审理等司法基本程序。但当时在辩护上只强调被告人自身辩护,案件审毕,仍报党委审批。一九六○年至一九六二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社会秩序比较混乱,政、刑案件比较突出。一九六○年受理政治案件六起,刑事案件二十八起。随着国民经济形势的好转,政、刑案件也逐年下降,到一九六二年,全年仅受理刑事案件十八起。从一九六三年到一九六五年,每年受理政、刑案件十多起。社教运动期间只受理案件八起。但这一时期,民事案件有所上升。一九六一年受理民事案件六十八起,比一九五九年增加了三倍。一九六四、一九六五两年发生民事案件五十一起,一九六六年仅发生十九起。这一时期发生的民事案件,大部分是婚姻、家庭纠纷,其中主要是离婚纠纷。一九六一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所有案件的百分之九十六。在民事审判工作上,当时贯彻了以调查研究、就地解决为主的方针,审判员带案卷下乡,到当事人所在地调查解决。因此,这一时期审理民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这一时期还普遍建立了基层民事调解组织。农场共建立了一百零三个调解委员会,五百七十九名调解委员,调解委员会主任均由单位副职干部担任。基层调解委员会在乡人委(分场)领导下,由民政助理员指导工作。一九六○年,基层调解委员会与治安保卫委员会合并,建立治调委员会。一九六二年,对治调委员会进行了整顿,并分片进行短期培训,此后,又在全县(场)范围内推行了爱国公约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治安工作的发展。
第二阶段(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十年动乱时期,农场司法机关被砸烂,人民法院被军管,司法工作归军管小组领导。司法干部遭到迫害,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把法律和制度说成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把法律规定的独立审判说成是“同党分庭抗礼”,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成是“资产阶级民主”。
一九六九年组建兵团,人民法院被解散,在团保卫股内设审判组,担负全团的案件审理工作,结案后报三师军事法庭裁决。
这一时期审理的各种案件,脱离实际,夸大敌情,无限上纲,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这一时期共处理政治案件四十五起,其中大多数是属人民内部矛盾,甚至把坚持正义的人打成“反革命",严重地侵犯了人民民主权利。
在这期间,基层人民治调委员会自消自灭,民事纠纷无人过问,社会秩序混乱,正义得不到支持。据统计,一九六七、一九六八两年,民事纠纷因无人处理,造成死亡达二十六人。
第三阶段(一九七七年至一九八四年):一九七七年恢复了农场建制,建立了友谊人民法庭(隶属于集贤县人民法院领导,后隶属于红兴隆管理局农垦公检法),人民司法工作迅速恢复起来。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定,一九七八年九月,农场法庭成立了“三案”复查小组。在公安、劳资、组织部门的配合下,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文化大革命”以来错判、重判的案件以及“文革”前的政、刑案件及申诉案件进行了复查。
复查组共受理申诉案件一百三十起,刑事案件二百三十起,复查了“文革”前的政治案件三十七起,刑事案件十三起。经过复查,纯属冤假错案四十六起,给予彻底平反,错定性质或重判的改判了十七起。平反、改判的案件占申诉案件的百分之四十八点四。在平反、改判案件中,属于“文革”期间的政治案件四十三起,占整个案件的百分;之九十五点五,刑事案件十六起,占整个案件的百分之七点六,属于“文革”前的政治案件二起,占整个案件的百分之零点五。在这次“三案”复查中,对蒙受冤屈的四十六名受害人给予彻底平反,认真地落实了党的政策,基本上做到了受害者、群众、单位三满意。
随着形势的变化,民事案件也随之增加。一九七八年发生了二十八起,一九八○年增加到三十四起,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共发生四百二十二起。这一时期,民事案件由婚姻纠纷扩大到财产权益的纠纷,如一九八○年三十四起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二十三起,占受案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七点六,继承、债务、买卖、财产权益纠纷十一起,占受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二点四。一九七七年农场法庭建立后,恢复了基层调解委员会,农场共有二百三十九个基层调解委员会,九百二十四名调解委员。基层调解组织的恢复,对解决民事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一九七九年,由于国家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资产阶级思想及其生活方式随之渗透到农场,社会秩序曾一度混乱,刑事案件逐渐增多。农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从重、从快打击五类犯罪和其他扰乱社会治安分子的指示精神,结合农场的实际情况,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于一九八三年召开了两次定刑、定判大会,从重从快地打击了一批犯罪分子,促进了农场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稳定。
附表139:
友谊县(农场)司法系统及编制一览表
友谊县人民法院
友谊县保卫委员会、革命审判委员会
附表140:
友谊地区历年审理刑事案件统计表①
(1955~1983)
注①:一九八四年农场地区刑事案件移交红兴隆农垦法院审理。
附表141:
友谊地区历年审理民事案件统计表
(1955~1983)
附表142:
友谊地区历年审理“三大刑”情况表 (一)
友谊地区历年审结“三大刑”情况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