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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安

第四节 公安


一九五五年农场建立保卫科。保卫科设警卫股、经保股,各分场设保卫干事。同年八月,农场建立经济警察队,总场部设置了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受集贤县公安局和农场保卫科双重领导。一九五八年,农场始建政法公安部。政法公安部是一个公、检、法三位—体的政治机构。这个机构的建立’,是由于农场的社会性日益增强,社会治安工作已提到农场建设的日程上来的结果。政法公安部设政保组、治安组、看守所和审判员、检查员等。
  一九五八年,在原有基础上,农场各生产单位义建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
  一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友谊县公安局成立,下设政保股、治安股、看守所、消防队、收容所(收容盲流人员的临时组织)。公安局还在友谊镇、七星乡、兴隆乡设公安派出所,其它各乡(分场)设公安特派员。
  一九六二年,友谊县公安局改为友谊地区公安局,隶属合江地区公安局领导。
  一九六四年,恢复友谊县公安局,在原有建制上增设了预审股。
  一九六八年一月八日,友谊县武装部接管政法三机关,成立了军事管制小组。
  一九六九年,组建十八团,成立了保卫股。保卫股设政保组、治安组、审判组、拘留所、消防队等组织。
  一九七七年,恢复农场建制,成立友谊农场公安分局,隶属集贤县公安局领导。
  一九八○年五月,友谊公安分局改隶红兴隆国营农场管理局公安局领导。
  同年七月,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友谊公安分局在友谊镇 (总场)、兴隆(一分场)、建设(二分场)、团结(三分场)、东升(四分场)、庆丰(五分场)、跃进(六分场)、三道岗(七分场)、七星(八分场)、友林(了乙分场)、新镇(十分场)、林场、煤矿设立公安派出所。
  附表143:(见315至321页)
  友谊农场的公安工作是随着农场的发展而发展的。建场初期的保卫科,其任务是保卫苏联专家,保卫生产安全,不担负社会治安工作。随着农场建设事业的发展,职工逐渐增多,家属迁入农场,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一九五五年八月,在总场部设立了公安派出所,负责全场的户政管理和治安工作。这一时期,农场的干部、职工都是从全国各地抽调来场工作的,组织纪律性较强,因此,社会治安比较稳定。一九五四年至一九五七年,发生刑事案件一百三十一起,政治案件一起,其中一起重大案件就是五分场会计室金柜被盗。盗窃分子金光吉兄弟俩将金柜抬至野外破开,盗走人民币九千七百多元(其中公债券三千多元)。一九五八年,农场建立了政法公安部,公安保卫工作开始由“内保”转向社会,担负起社会治安和对敌斗争任务。从这种意义上讲,这才是农场公安工作的起点。在人员配备上,除少数是做过公安工作外,大多数是一九五八年转业军官,工作起来比较吃力。但是,由于这些转业军官和干警坚持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很快就适应了工作。当时全国正处于“大跃进”时期,公安战线也受到影响,曾提出“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的口号,全体公安干警在实践中为此而努力,破案率是很高的,一九五九年破获一九五八年以来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十一起,破案率达百分之九十二点三。
  附表143:      农场各时期公安机关建制表
          1955年1月—1957年冬友谊农场保卫科



     1958年10月—1960年5月友谊人民公社(友谊农场)政法公安部



         1960年5月—1963年3月友谊县公安局



         1964年12月—1967年2月友谊县公安局



  1969年2月—1967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八团保卫股



         1976年3月—1980年5月集贤县公安局友谊公安分局



         1980年5月—1984年红兴隆农垦公安局友谊公安分局



  这一年对五类分子开始了全面的摸底调查。全场共查出五类分子二百五十四名,其中地主分子五十二名,富农分子一百一十五名,反革命分子二十九名,坏分子三十二名,同时实行了“三包一保”制度,即“生产队包监督、包教育、包防止破坏,保证对其改造好”。同时,在基层单位又相应地建立起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全场共建立七个治安保卫委员会,五十五个基层治安保卫小组,共有组员二百七十名。
  一九六○年至一九六二年是我国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在这种客观形势影响下,农场出现了较为复杂的情况,社会秩序一度混乱。一是关里盲目流入人员明显增多,到一九六○年底,达五千多人。通过摸底调查,在这些盲流中有地、反、坏分子二百八十二人。这些人的流入,对社会治安妨害极大;二是群众性的拿摸粮食行为明显增多。仅一九六一年统计,发生拿摸粮食案件一千九百八十二起,拿摸粮食的人达一万六千五百八十人,国家损失粮食三十九万七千九百四十斤,缴回粮食三十七万七千四百斤。一九六二年,经济形势好转,拿摸粮食的行为明显下降,这年仅发生六百五十起,参与拿摸粮食的人六百五十四人,国家损失粮食八万三千六百四十五斤,缴回粮食五万五千零七十三斤3三是各种刑事案件成倍上升,一九六○年比一九五九年上升一点五倍,破案率达百分之九十五点六。一九六一年下半年,农场经济形势好转,刑事发案率有所下降,这年仅发生五十二起,破获三十八起。一九六二年,全县 (场)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各种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这一年仅发生十二起,比一九六○年下降四点四倍,破获十一起,破案率为百分之九十一点六六。这一时期发生的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多是盲流人员来县(场)做的案。如一九六○年发生在七分场六队排水渠旁杀人案即是一例。抢劫杀人犯李扑俊,男,二十八岁,山东省莱阳县院上乡李家庄人。该犯于一九五九年二月盲目流入黑龙江省宁安县东京城林场,与同组仇作林相识,他见仇手里有钱便起歹意,假装对仇亲近。后与仇又流入宝清县,在该县铁矿劳动,仇赚钱四百七十九元。两人各带自己现款,于七月十六日晨乘车去福利屯。汽车行至凉水泉子,两人下车奔友谊农场五分场四队,投奔仇的儿子。当行至七分场六队时,李犯用酒将仇灌醉;酒后两人行至六队东南约二华里,七星河排水渠处休息时,李犯乘仇酒醉不备之机,用酒瓶猛击仇的头部,酒瓶击碎,将仇打死,李犯又用酒瓶嘴将尸体划有拳头大的一个口子,将其现款掏出,用干草将尸体盖好后潜逃。案发后,公安局经过多方侦察,确定杀人犯就是李扑俊,派人到山东省莱阳县院上乡将凶手缉拿归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于一九六一年三月五日将杀人犯李扑俊枪决;四是政治案件上升。一九五九年发生十二起,一九六一年又发生十二起。随着全国经济形势的好转,政治案件也开始下降,一九六二年仅发生一起。这一时期发生的政治案件,较为突出的是三分场二队发生的“中华民国反共同盟会”反革命集团案。该案发生在一九六○年九月,主犯宋洪才,一贯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图煤暴乱,他先后发展了李雄辉、张建国、邹玉梅和其兄宋洪有(此四人均有前科)等。宋洪才曾起草了“中华民国反共同盟会组织总纲”及同盟会的宣传提纲。煽动人民群众对党和人民政府不满,制造思想混乱。公安机关对这一反革命组织进行了侦察,于一九六二年破获,将其主犯、从犯一起逮捕归案。
  一九六三年,根据“治安管理从严”的方针,结合农场实际情况,开展了打击反动会道门和取缔巫医神汉等封建迷信职业者的活动。经调查,全场信奉会道门和进行迷信活动的有一百四十七人,其中反动会道门分子二十三人,大神六十一人,巫医二十四人,算卦十九人,抽贴相面的阴阳先生十八人,共缴获迷信书籍、罗盘、腰铃(跳大神用的工具)等各种迷信工具二百七十七件,查出了上述人犯,除两名给予管制外,其他人经教育后释放。同时,农场有计划地开展了禁烟查毒工作,经调查,查出植毒、吸毒、贩毒分子一百四十七人,其中已有十七人成瘾,一人丧失劳动能力。缴获烟土六两,盐酸麻黄碱一百支,毒具七件,逮捕法办两人,拘留法院训戒的一人。通过这次打击、教育,有效地制止了烟毒的漫延。
  一九六四年,根据国务院、省、地委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指示精神,全县(场)开展了普查工作。通过这次人口普查,发现各种问题五百三十一件,为今后加强户口管理奠定了基础。此外,农场还建立了对敌斗争档案,共建立各种档案三百五十七份,分门别类地装订归档,并对敌伪时期此地的九个组织情况编制了较为系统的历史资料。总之,一九六六年以前,农场公安工作是在正常情况下进行的,全国开展社教运动后,农场的社会治安形势更为好转。
  一九六七年,全国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农场公安部门遭到严重破坏,正常的公安政法工作已无法进行。
  十八团时期,在“一打三反”运动中,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如团部商业连大宗“贪污”案,团部农电站、物资站、转运站、机械厂等单位的“地下先遣军”、“复仇军”案以及“五·二八”反革命案等。据当时统计,在上述“两军一案”中,有一千五百八十二人遭受迫害,有十九人死亡(与运动有关),其中被迫自杀十人。制造冤假错案最突出的例子,就是所谓的原三分场二队拖拉机手苏忠原谋杀前妻案。苏忠原与前妻不和,其前妻于一九六二年自缢身亡,此案业经公安局、检察院核查做出了正确结论。后来苏忠原与其妻女友王桂香结婚。一九六九年一些人又追起此案,十八团保卫股决定将苏忠原夫妇逮捕入狱,屈打成招,致使苏忠原冤狱达六年之久,苏忠原身遭酷刑,终身致残,丧失劳动能力。
  一九六九至一九七○年,十八团进行清理阶级队伍,共立案八百五十一起,定案处理了八百零二起,其中判刑八十人,戴帽一百零五人,帽子“拿”在群众手里的三十二人,暂不处理的九十二人,未查清者。二十六人,其他一百一十二人。所谓立案的绝大多数属人民内部矛盾,判刑的八十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纯属冤案。
  一九六七年至二九七六年这九年中,政治案件比较突出,一九六八年发生九起,一九七○年发生五十二起,一九七一年发生十九起。这些政治案件中以书写反动标语居多,如一九六八年发生反标案五十八起;占政治案件的百分之五十八点六。造成反标案增多的主要原因是“文化大革命”中,有些青少年对社会动乱和揪斗其父兄不满,致使发泄胸中的不平,乱书乱写。
  一九七二年以后,刑事案件又逐渐上升,一九七二年发生三十六起,一九七三年发生一百四十七起,一九七四年发生一百三十七起,一九七五年发生一百五十起,一九七六年发生一百三十五起,这一时期刑事案件中强奸、诱奸案较为突出。
  一九七七年至一九八○年,农场的公安工作经过拨乱反正,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安工作迅速恢复并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九七七年,农场党委召开丁全体公安干警会议,提出了“坚持实事求是,平反冤假错案,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全错全平、部份错部份平、不留尾巴”的原则,对先前的所有案件进行了复查,先后给六十六人平反了冤假错案。
  一九七九年根据中共中央(79)5号文件关于对四类分子进行摘帽的决定精神,农场公安分局依靠群众,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先后给二百九十人摘掉了地、富、反、坏分子的帽子。
  一九七七年至一九八○年,刑事案件较多,由于“文革”造成的影响,群众的思想顾虑尚未消除,坏人嚣张,加之公安战线新成份多,破案率一直上不来。一九七七年发生一百九十二起,一九七八年发生一百七十三起,一九七九年发生一百二十八起,一九八○年发生一百五十八起。在这些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较为突出,占全部案件的百分之七十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农场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采取了全党动员、全民动员,以公安机关为主,大打一场整顿社会秩序的人民战争,公安战线以老带新,在实践中学习,总结经验,互相提高,对发生的案件及时破案,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
  附表144:历年政治、刑事案件发生、破获统计表
         历年政治、刑事案件发生、破获统计表



  附表145:
         1976—1984年收审、逮捕、行拘人犯情况表



  附表146:
             1959—1984年火灾发生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