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森林资源管理
第四章森林资源管理
1953年根据森林经理调查结果,制定了上甘岭森工局施业方案。1955年至1958年,洼心河经营所负责上甘岭森工局的伐区拨交验收工作。1958年洼心河经营所并入林业局后,拨交验收工作便不明了。1962年营林科设专职人员进行森林资源台帐统计。1975年在第二次全面普查后,以小班为基础统计单位,建立了森林资源档案,由森林调查设计队管理。1977年森林资源档案转归营林科管理。198O年各林场先后配备资源档案统计员,以小班为基础统计单位,营林科则以林班为基础统计单位。1982年9月,上甘岭林业局成立森林资源管理科。12月,成立伐区拨交验收队。验收队兼管各林场资源档案统计,各林场因而撤消档案统计员。1983年资源管理科制定了采伐管理、更新管理、森林资源统计、档案管理、野生动物管理、野生植物管理、林地林木管理、调查设计管理等具体管理办法。
采伐管理办法
一、各林场、经营所必须按局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包括抚育伐生产计划)和已批准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凭资源科签发的采伐许可证组织生产。严禁计划外采伐和非林业生产单位采伐国有林。没有或不按上级批准的木材生产计划和调查设计资料及资源科签发的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者,资源科有权停止其采伐作业。除追究领导责任外,并罚款。罚生产副场长50元。技术员、小队长各40元。
二、主伐对象系指成过熟林及风倒、风折区和火烧迹地、病虫害严重危害的林木。幼中龄林及母树林、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间伐。疏林地、灌木林、作矮树林,要进行改造,尽快改变林相,提高林分质量。经过择伐的林分,未到回归年的,不准列为主伐(择伐)对象,抚育间伐的林分,必须按间隔期安排作业。否则以乱砍滥伐论处。
三、生产单位无权更改设计。确需更改时,须上报资源科,经研究并报请市资源局批准后,方可改变。对擅自改变设计者,要追究技术责任。
四、采伐国有林必须实行拨交验收制度。伐区拨交按下列规定进行:
1.资源科主管人员将市资源局批准的伐区(主伐、抚育伐、林分改造)设计资料,于准备作业前一次交给生产单位。
2.生产前,资源科主管人员根据生产计划直接向工队(组)拨交一个作业区,并签发采伐许可证。
伐区验收按下列规定进行:
1.资源科主管人员和驻场伐区拨交验收员要经常深入山场,协助生产单位把好质量关。驻场拨交验收员实行与生产单位同奖同罚制度。
2.采伐工队(组)每来完一个小班时,局驻场拨交验收员要汇同生产单位技术员及工队(组)长进行验收。合格者由拨交验收员签发采伐合格证,准许开采新号;不合格者限期返工,达到标准后再验收。
3.每个作业区结束前五天,生产单位要向资源科报请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者,由资源科主管人员签发合格证,拨交新伐区。否则,不予签证,不拨给新伐区,并限期纠正。对推拖不办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罚款。罚主管场长50元,技术员和工队(组)长各40元。
五、检查验收标准
1.主伐区检查验收执行林业部发(80)林木生字50号文件《东北、内蒙古林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批标准》。
2.抚育伐验收标准执行1985年上甘岭林业局办公室1号文件。本标准根据(84)伊春管理局营更抚字第2号文件结合上甘岭实际情况拟定。
3.林分改良验收标准亦根据(84)伊春营更抚字第2号文件结合上甘岭实际情况拟定。
六、皆伐迹地必须由生产单位于第二年春全部进行人工更新。
说明:1.林业局对林场伐区每月或每季进行一次普查或抽查。
2.标准地选设采取图上定点现场取样地的办法。检查面积要达到采伐面积1%以上,每块标准地不小于0.5公顷。
3.采伐方式按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规程》和黑龙江省《细则》规定,因林因地制宜为合理。
4.采伐面积以标准的调查设计为准,越界采伐、留半截号不得分。
5.保留株数始测径级8厘米,不包括应采而未采木。
6.应采未采木,择伐包括老龄过熟术、病腐木、站杆、腊扦子、秃头木、“霸王树”及无生长前途的树木。皆伐,除径级8厘米以下目的树及依靠天然林更新而保留的母幼树外,均为应采未采木。
7.采伐强度:
采伐蓄积十应采未采蓄积
----------------------x100%
伐前蓄积
8.丢件子,小头柜级8厘米,长2米计起。
9.伐根,从树腿零厘米算起,不超5厘米。无元宝楂、大抹头、抽心、西瓜片、劈裂等为合格。
10.枝丫堆积。皆伐采取堆积、带状堆积等方法。带状堆积时带宽为1.5米,高不限,带间距不小于6米。择伐可用堆积和平铺大法。平铺要将枝丫截断落地,段长小于1米。
11.计算单位:(1)面积,公顷。小数点后取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2)材积,立方米,小数点后取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郁闭度,小数点后取一位。(4)采伐强度、伐根合格率、清林质量合格率,均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5)伐区总分,取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用加数平均法计算。
更新管理办法_
一、更新造林要贯彻执行“以人工更新为主,人工更新与天然更新相结合”的方针,按上级下达的计划,本着先采伐迹地、林分改造迹地、荒山荒地,后沼泽地的原则,安排更新造林地块。
二、更新造林必须按批准的调查设计资料进行作业。
三、更新造林要实行拨交验收制度。拨交验收按下列规定进行:
1.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资料由资源科主管人员审批。
2.各林场、经营所按批准的调查设计资料向定包职工和家属落实承包地块,签定承包合同。
3.更新造林后六至十年,由承包者提出申请验收,由场所上报资源科。资源科会同营林科、林场、经营所负责人联合检查。标准地面积不得小于小班面积2%,保存率达85%为合格。合格者由资源科主管人员签发合格证,记入有林地台帐,委托林场、经营所继续管护。不合格者按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处理。保存率低于40%者,罚以林地荒芜费每亩每年20元。
野生动物管理办法
一、珍贵动物、稀有动物是我国的宝贵资源,要认真贯彻“加强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我市保护动物分三类。一类:东北虎、丹顶鹤、白鹤、梅花鹿、金钱豹。二类:貂、熊、青羊、扫雪、猞猁、麝、马鹿、驼鹿、天鹅、鸳鸯、白头鹤、紫貂、水獭;三类;大鸨、白鼬、雪免。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猎捕、收购、买卖和运输。 对林农生产有益的动物(如:啄木鸟、青蛙、猫头鹰等)禁止猎取和收购。黄鼬也要实行有计划猎取。
二、在珍贵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严重的地方,建立禁猎区,临时或常年禁猎。
三、每年4月至10月为禁猎期,以利生息繁殖。
四、每年4月24日至30日为“爱鸟周”。
五、为了保证人、畜和野生动物的安全,禁止使用军事武器、地枪、地弓、毒药、炸药、阎王锥、绝后窖、重型大钱夹、大型挑杆、机动车、夜间照明、火攻、烟熏、挖洞、掏窝等工具和方法行猎。
六、狩猎单位或个人,根据上级下达的狩猎生产计划,向资源科提出狩猎申请书。批准后,由资源科安排狩猎场地,并准予收购部门收购。 七、被批准活捉饲养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猎取动物价值的百分之十,向资源管理科缴纳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
八、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掌握各类野生动物的数量变化情况,为合理地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提供可靠依据。
野生植物管理办法
一、对野生植物资源,特别是珍贵的野生经济植物,要采取“保护、繁育、利用并举”的方针,认真地加以保护,积极地培育和扩大资源,合理地加以利用。在珍贵野生植物分布比较集中的地方,要划分保护区和经营区,只准在经营区内野生植物成熟季节采集野生植物。在保护区内严禁采集。
二、采集和收购野生植物按下列规定执行:
1.采集和收购野生药材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按计划进行。林业局药材收购部门要于年初向市药材管理部门提报经资源科审核同意的采集和收购计划,由市药材收购管理部门汇总,报市资源局批准后执行。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采集,收购部门不得收购。
2.将刺五加列为珍贵药材植物加以保护。采集剩五加,要尽量采集叶和侧枝,少砍或不砍主干和掘根。五味子、黄波萝集中连片地区要划出经营区。采集必须在经营区内进行。采集五味子、只准采摘果实,不准割秧;采集黄柏,不准扒黄波萝活立木树皮。
林地与林木管理办法
在本局施业区内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等工程设施、开矿、采砂石或为生产上的特殊需要,必须伐开林木或占用林地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补偿损失:
1.生产建设单位(开矿、筑路、建厂)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设计文件,向本局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注明占地位置、面积。经同意后,派调查设计队准确查定占地位置、面积、需伐开林地面积、树种、株数、蓄积,绘制平面图,行文上报市资源局审核批准。砍林面积300亩以上者要报省批准。
2.生产单位砍伐的木材要在当地林场、经营所指导下,合理造材、归楞,交林场、经营所纳入计划内用材处理。如生产建设单位需用,经市计委同意,由资源科按用材计划拨给,每立方米收费60元。_ 3.由于砍伐林木和占用林地所造成的损失,生产建设单位要给予补偿。砍伐天然林每亩付资源管理费20元。砍伐人工林每株每年增加五角。占用林地每亩收资源管理费200元。 4.在本局施业区内挖沙、采石、取土,必须经资源科批准,限定场地、面积,签发挖沙、采石、取土许可证。并按面积每亩收资源管理费200元。
二、发展多种经营生产占用林地或利用森林资源,要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种植人参等药材,应选择榛柴、扫条等灌木林和没有前途的疏林作为用地。种参单位或个人需提前一年与森林经营单位签订用地合同,注明用地位置、面积、资源情况、使用年限等。经资源科同意,由调查设计队复查,再行文上报市资源局批准,并纳入种参年度计划。每亩收资源管理费200元。
清理参地砍伐的木材由林场、经营所纳入计划内用材处理。如种参者需要,可按计划拨给,每立方米收费60元。
退参地必须由种参单位在当年或翌年造林,无力造林或三年后保存率低于85%者,种参单位按每亩200元缴纳造林费,或按保存率降低的百分数缴纳补植费(以保存率85%,造林费200元为基数计算),营林部门自行造林。对不及时造林而又不缴纳造林费者,不再划给新参地并收回旧参地。
2.木耳生产要充分利用采伐剩余物,每段收缴资源管理费1角。生产前要向资源科提出申请,由资源科负责安排场地。
3.设置鹿场要提出申请,注明占地位置、面积,由资源科审批,核收占用林地费每亩200元。捕获的每头鹿,按鹿的收购价核收5%资源管理费。
4.外地养蜂者进入林区放蜂,须经资源科签发放蜂许可证,安排地点。每箱核收资源管理费5角。
三、开垦荒地必须经资源科批准,开荒用地必须是坡度不超过15度的无林地。
四、调查设计部门为挖沙、采石、开矿、开荒、种参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工作,由用地单位向调查设计部门缴纳调查费每亩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