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营林村
第十章营林村
1965年上甘岭区(局)开始兴建营林新村。营林新村主要从事林农牧副渔多种综合生产,以林业生产为主,承担在村经营范围内(划定的区域内)的植树造林、抚育、采伐、护林防火及林业局委托的养护公路桥梁等其它工作。营林村属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也是林区内部的政权组织,在营林业务和造林生产上受林业局领导,在行政上和政治上归中心村领导。 同年7月,区(局)成立建村领导小组,王福基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同时制定出建设营林村规划,并于蔚兰、蔚岭进行建村试点。
8月,上甘岭林业局召开“兴建新村座谈会”,讨论建村规划。
10月18日,林业局派出工作组,在永绪林场继续进行建村试点。自10月20日工作组连续发了《采育工队管理办法》、《多种经营一队管理办法》、《多种经营二队管理办法》、《服务队经营管理办法》、《机械维修站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生产物资供应站物资管理办法》等11个建村试典材料,推动了建材工作的开展。
10月27日,林业局颁发了《营林新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营林新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为了全面经营林业,发展林区生产,充分利用林区资源,为此营林村要做到采育结合,实现青山常在,永续作业,充分发挥营林村的生产劳动潜力,以便从事林业、农业、多种经营等生产活动,繁荣林区经济,改善村民生活,使入村的村民树立以林为业,以村为家,世代相传,使他们终身为林业建设服务。为使营林村办好,恨据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建立营林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营林村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一、营林村所有制的性质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集体所有制为辅,在全民经济领导下调动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要生产资源是全民的(包括森林、土地、大型机械、木材等),耕畜、工具、粮食、农副产品、山特产品归集体所有,除自用外,多余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卖给国家。
二、营林村执行以林为主,采育结合,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的经营方针。_
三、营林村的基本任务是经营和管理好现有森林,大力培育森林后备资源,以满足国家对木材的需要,并要搞好森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工作。同时要因地制宜的开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
第二章 营林村的规模和村址的选择
四、营林村在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由国家划给一定的经营面积,长期归营林村经营。它的规模要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组织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一般的每个村以二十户至三十户为宜,每村经营面积二千至三千公顷。
五、建村的地址要选择在交通方便,即要有利于生产,又要便利群众生活的地方,并要考虑建在靠山有水有林的地方,这样能够有利于平战结合。
第三章 营林村的体制和领导关系 六、根据合理经营森林的要求和交通条件划分经营区,设立营林中心村,它可领导若干营林村。中心村既是林业基层生产管理单位,又是林区的基层政权组织(相当于乡一级的政权),具体领导生产生活等管理工作,并要做好政权建设。
营林村既是基层生产单位(相当于过去的小工队),又是基层政权单位的自然村(相当于居民委员会),营林村亦可领导若干生产小队。
中心村所在地有50户以上的居民可设生产队,每队居民二十五至三十户为宜。它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生活福利等与营林村相同。
七、营林村的各项计划都要纳入中心村的计划.并要用保定的办法交给营林村。
营林村生产具体安排、劳动调配和收益分配等都由自己管理。中心村负责技术指导、物质供应和产品验收工作,并有权检查监督营林村的各项工作。
八、营林村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利机关是村民大会,营林村的重大事情,如生产计划,收益分配,村民福利,基本建设都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营林村的政权机构和生产管理委员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心村批准。各级组织成员一定要选举成份好,历史清楚,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能为大家办事的人担任。
营林村村民大会要定期召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管理委员会总结上月工作,研究布署下月任务。
九、营林村管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和付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兼村长,其它委员分别担任生产、财务、治安保卫民政武装、生活福利、青年妇女等职务。管理委员会要发扬民主作风,实行政治民主、财务民主、技术民主。
营林村设监察员一名,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受中心村直接领导,委员不得兼任。其职责是监察是否违犯国家政策法令,侵犯村民权利和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产的事件发生。
第四章 村民
十、凡是林业企业的职工,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都可以入村。入村的手续是由个人申请,中心村审查批准。
在建村初期,老弱病残人员,家中无劳力的,可暂不入村。
十一、必须贯彻阶级路线,坚决依靠贫下中农出身的老工人,要让他们占村员的绝大多数。在建村初期,四类分子不让人村。营林村巩固以后可以叫他们入村,要监督改造劳动。
十二、村民的权利
(-)、村民享有本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权利。
(二)、经过批准,村民按规定可使用一部分自用材和烧柴。
(三)、村民有权在本经营管辖区狩猎、采集野生植物等副业生产活动。
(四)、村民有权检查入山人员和禁止乱砍滥伐。对偷盗国家木材者有权没收,交给中心村。
(五)、村民有权对本村的生产分配和生活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和参加讨论,并有权表决本村各项决议。
(六)、对违法乱纪行为的任何村民有权进行批评和控告,对本村的干部有权提出批评和表扬,对不负责的干部有权随时罢免,但必须报中心村,经批准后执行。 十三、村民的义务
(-)、村民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令和上级的指示以及村民大会的决议,并要遵守劳动纪律。 (二)、村民必须保护好国家森林资源,防止火灾发生,并要爱护国家和集体的一切财产,向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作斗争。无故损坏要按价赔偿。 (三)、村民必须按期完成本村各项生产计划。 (四)、积极保护林区益鸟益兽,认真执行“养护猎并举”的方针,防止非法捕杀。
十四、村民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申请退村,但必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中心村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林业局批准方可退村。公积金、公益金概不退还。
第五章 经营管理
十五、根据中心村下达的生产计划指标,要具体落实劳力、进度、设备和劳动场地(由林业局调查队负责勘测),与中心村签订承担定保合同(根据国家定额标准计算),但不能因工作的艰易收入的多少而拒绝与中心村签订合同或弃主从副。
十六、营林村为了体现以林为主的生产方针,全年用工安排,林业的约占85%,副业的占15%。
十七、营林村每月要对生产进度和作业质量及时进行检查,按规定的日期如实向中心村汇报合同执行情况。
十八、要根据村民技术特长和体力强弱分别安排他们从事林业和副业生产。
十九、营林村要认真贯彻各项技术操作,接受中心村的技术指导。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中心村不予验收,营林村要责成定保的生产队进行返工。 二十、营林村是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此一切事业都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要勤俭办村,一切开支都要精打细算,防止铺张浪费。
二十一、营林村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收支都要建立帐目,重大财务开支要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凡不合规定的开支,会计有权拒绝。资金的收支、工分、工具、材料等帐目,都要定期向村民公布,村民有权提出质问。
二十二、营林村在银行单独建立帐户。一切收入都要通过银行给予转帐,营林村直接由银行支款。
第六章 收益分配
二十三、凡是村民从事各项生产都要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家庭副业生产除外),剩余部分全部分配给个人,建村初期不要过多,公积金不超过百分之三,公益金不超过百分之二。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增多,可以逐步提高,要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二十四、营林村要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村民可实行评工记分,要每月公布一次,要按分值分配工资。
二十五、公积金是营林村扩大再生产的公共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开支,公益金用于改善集体福利事业和补助确实困难的村员。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都由村员大会讨论决定,任何人无权动用。
二十六、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所收入的资金,按规定扣除各项费用外(公积金、公益金、生产储备费用和个人所得工资),剩余部分按村民所得工分分配给个人(综合利用所得收入要扣除育林费用,上父国家)。
二十七、营林村的干部必须参加劳动,如因本村工作误工,由省林村给误工补贴。领导机关抽调村员(包括干部)开会误工时,由领导机关负责工资和出差旅费。
第七章 村民的生活福利
二十八、村民住宅采取私建公助的办法,由国家按规定发给补贴,但不准私自出售。不论其原因,离开营林村时无条件的交给国家。集体开荒按国家规定给开荒资。
二十九、每户的自留地,每人不超过三分,每户不超过二亩。每家可饲养一部份家畜和家禽,除自用外,剩余部份可按国家牌价卖给国家。严禁捣买捣卖。
三十、凡是未退职的职工生活福利、劳保待遇、劳动保护用品,仍按原企业职工待遇不变,入村的职工家属应按原企业职工家属待遇执行。家属参加劳动,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十一、营林村都要办一个初级小学,中心村要办高小。每个村要培养一名不脱产的卫生员和接生员。中心村要设卫生所,负责对营林村巡回流动出诊。
三十二、每个营林村都要设商业代销点,中心村要设购销商店和粮食门市部。
第八章 政治工作
三十三、要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大学毛主席著作,大学解放军,大学大寨,坚持四个第一,发扬三八作风,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领导村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防止资本主义道路。
三十四、要加强党的领导。每个营林村都要建立党支部,设脱产指导员,要统一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并要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要经常教育党团员和村民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地、富、反、坏分子搞破坏活动。
三十五、领导村民开展五好运动和劳动竞赛活动,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并要向村民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和以林为业、以村为家世代相传、终身为林业服务的思想教育。训练一支过硬的基本队伍。
三十六、加强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的组织,活跃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党员的共产主义觉悟。
第九章 附则
三十七、本条例只适用于上甘岭林业局所属各营林新村。
三十八、本条例与领导机关有抵触时应按上级指示办事。
三十九、本条例的修改权属于上甘岭林业局。 同年,全局共建营林新村10个,其中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新村2个,永绪、查山;以营林为主的新村6个,美林、益林、丽林、蔚兰、蔚岭、永青;以农业为主的新村2个,锦山、农牧场。
1966年4月林业局召开了《营林村建设工作会议》。林业局对营林村实行三级管理制,局→中心村→营林村。全局共建成中心村6个,营林村13个(不包括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永绪、查山两个新村),即:
美林中心村,下设益林(19户)、丽林(29户)、美林(42户)、建林(准备建)。
永青中心村,下设伏龙山(34户)、长岭(48户)、永青(73户)。
蔚兰中心村,下设蔚岭(27户)、蔚兰(64户)。
卫国中心村,下设卫国(31户)。
兴农中心村,下设朝阳(52人)、向阳(50人)、锦山(71人)、农牧场。
兴林中心村,下设青山营林工队和农业生产队。
其中以林为主的9个,蔚兰、蔚岭、美林、丽林、益林、永青、伏龙山、青山、卫国;以农业为主的4个,锦山、朝阳、向阳、长岭。13个营林村分4种类型:1.新开发建设起来的,有蔚岭、青山、益林、丽林。特点是户数少,劳力不足,生产设备不全,农田地不足,没有走上正轨。2.原林场搬家留建的村,有卫国、伏龙山。特点是各方面比较充足,但已调离的职工家未搬迁,摊子大,较乱。3.在经营所所在地建立的村,有蔚兰、美林、永青。特点是人多,与中心村关系不明。4.完全以青年为主进行农业生产的村,有朝阳、向阳、锡山。
1966年下半年上甘岭林业局营林新村工作基本完成,共建中心村1O个,木材生产村3个,营林村10个,农业村4个,营林工队1个,农业队6个。中心村设村公所,配党支部书记1人,村长2人,工会主席1人,共青团支部书记1人,民政助理1人,总会计1人。
美林中心村:美林村、丽林村、益林村
兴农中心村(农牧场改):迎山村(农牧场)、朝阳村、向阳村、锦山村。
长青中心村:长青村、伏龙山村、瑞山村
蔚兰中心村:蔚兰村、蔚岭村
兴林中心村(青山营林工队):长岭村、青山营林工队、长青农业工队、丰产农业队(材料仓库菜地)、丰园农业队(贮木加工厂菜地)、丰收农业队(机械修配厂菜地)、丰乐农业队(基建工程处菜地〕
卫国中心村:卫国村
育林中心村(红山经营所改)
溪水中心村(溪水林场,以木材生产为主)
查山中心村(查山林场,以木材生产为主)
永绪中心村(永绪林场,以木材生产为主)
各营林村根据本村的特点分别下设采育工队、营林工队、多种经营工队、农业工队、服务队等劳动组织。各队设队委会管理生产,人员不足时由营林村调配。机修厂、物资仓库于营林村设立机械维修站、物资供应站,负责营林村机械维修、电力供应、物资供应。各工队及机械维修站、物资供应站均制定有具体管理办法。
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冲击下,营林村撤销,恢复经营所、林场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