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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房地产管理

第三节房地产管理


1982年后,上甘岭区加强了房地严管理。
  △房产管理 上甘岭区房产在1975年前由政府办公室管理,1976年后由福利科负责,1980年归服务站管理。1982年为纠正房屋分配中的不正之风,区成立房产委员会,由主管区长任主任委员,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1983年房产委员会下发了房产管理办法5章20条。主要内容是: 凡是要求解决住宅的住户,须逐级审批合格后,发给房屋使用证,否则不承认住房权。 凡是本企业职工都有住房权。住房分配优先照顾教育、科技、卫生战线做出贡献的人员;优先照顾老工人、老干部及家庭人口多、老少三辈在一起的困难户;优先照顾晚婚、晚育、独生子女职工。
  凡是私房均由城建科统一管理,并不得高价出售或倒卖。出售前需经工商分局、司法科、城建科、财务科、基建科、物价科等部门议价。方可出售。但每平方米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违反规定,收回非法所得款,上缴财务科,房权归买主。
  1985年,根据省市城镇房地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区政府又制定新的房产管理办法3章22条。补充的主要内容是:
  凡是申请公有住房者,向本单位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房地产部门复核,向局房地产委员会报请,经研究同意方可取得住房。但须搞清申请者工龄、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人均居住面积。批准住宅后,原有住房不得转让、转卖、转租。对抢占住房者,每天罚款2元,并限期搬迁,不迁者由公安机机关限令迁出。 住房收费标准。职工单身住宿舍不收费,家属住房根据房舍质量、面积收缴房费。收费标准:全砖每平方米0.045元,半截砖每平方米0.035元,简易每平方米0.025元。家属楼每平方米0.12元。实行每季收费,在职工工资中扣回。 1981年至1985年,共收缴房费14万元,平均每年收费2.8万元。1985年山上住宅亦开始收取租金,住房维修由所在单位负责。
  △地产管理 在50年代与60年代,基建科负责地产管理。1974年划归城建科管理。由于用地呈报手续不健全,乱占土地现象比较严重。1982年,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划归农业科分管,配备兼职土地管理人员3人,土地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但建房用地仍由城建科负责,私人建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城建科批准后,需按建筑面积将投资全部交城建科方可施工,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0元,半截砖每平方米50元,板夹泥每平方米30元。临时占地影响防火的,需经消防队同意才能占用,但要在规定时间内准时搬走。
  其它用地由农业科具体管理。用土、用沙、打井、挖沟,需农业科批准方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