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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电费收缴

第八章电费收缴


  从1965年起,按照明用电每度0.14元、大工业用电每度0.16元、一般工业用电每度0.19元、农业用电每度0.13元的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至今。1970年收缴电费33.3万元。1976年收缴电费54.4万元。1980年收缴电费63万元。1984年收缴电费96.7万元,相当于1966年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