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粮油供应
第三节粮油供应
△口粮标准 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林区粮油实行凭证供应,不分工种年龄,每人每月粮食定量16公斤,油0.25公斤。粮食品种多为细粮。1955年9月,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职工按工种定量供应。粗粮根据本地库存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面粉每人每月4至6公斤,年节增加1至2公斤;大米每人每月0.5至1公斤,朝鲜族1.5至2.5公斤,年节增加0.5至1公斤。豆油每人每月0.25公斤,回族增加100克。1964年,国家为照顾林场第一线工人上山生产中午带饭方便,按实际出勤计算,在定量内每天补助细粮0.25公斤,至今冬运期间照常补助。1979年,推广辽宁省旅大市经验,在职工、社员、企办集体厂职工中一律实行每人每月粮食定量15公斤,按实际出勤天数及工种发放补差粮票。 大中学生、社会居民、儿童仍执行原供应标准不变。1933年除贮木加工厂及企办集体厂继续推行旅大供应办法外,其他执行工种定量标准。拖拉机集材员25公斤,油据手22.5公斤,清林工人17.5公斤,汽车运材司机20公斤,制材各工种均22.5公斤,贮木厂装卸工26.5公斤,营林打带、植树造林等20公斤。本区农业人口属半菜农,粮油供应执行农业社员标准,商品粮城镇价。1984年后农业人口粮油供应一律执行社会居民供应标准,定量13.5公斤。
△人口供应量 50年代,随林区开发建设,人口不断增长,粮油供应量也逐年增加。1953年全区人口1 530人,月供应量2.45万公斤,平均每人月定量水平16公斤。1955年人口达5 573人,月供应量8.35万公斤,平均每人月定量水平15公斤。1957年人口为10 194人,月供应量达15.5万公斤,平均每人月定量水平15公斤。1960年人口为22 665人,月供应量32.5万公斤,平均每人月定量水平14.35公斤。
60年代上甘岭区人口始终保持在2.4万人左右,月供应量32.5万公斤,平均每人月定量水平13.5公斤。70年代,全区人口在2.5万上徘徊,月供应量近37.5万公斤,平均每人月定量水平14.5公斤。进入80年代基本未变。
△粮油销售 上甘岭区粮油销售量在50年代是逐年增加,1955年仅326万斤,从1960年已达425万公斤。以后年销售量稳定在450(见附图)万公斤左右,其中食油15万公斤左右。
粮油销售去向主要为定量人口口粮、食品业、酿造业、饲料等。
△议价粮油 上甘岭区早在1963年就开展了少量的议价粮油经营业务,但仅一年便停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油提倡多渠道经营。上甘岭区经营议价粮油业务才大量开展起来。议价粮油调运仓储由粮食分局根据需求量上报年度计划,市粮食价下达供应计划,通过铁路调入验收,由粮库分类仓储。议价粮油销售由各粮油供应网点进行。1980年销售议价粮20.25万公斤,议价油0.5万公斤。1982年销售议价粮41.15万公斤,议价油O.4万公斤;1985年销售议价粮43.45万公斤,议价油1.4万公斤。
△粮油票证 自1953年至1985年在上甘岭区使用过的粮油票证达11种,除全国通用粮票和黑龙江地方粮票外,主要有居民粮油供应卡、居民粮油供应证、分购证、单位集体伙食粮油供应证、工商行业粮油供应证、牲畜饲料供应证、黑龙江省饲料粮票、工种粮票,粮油补助通知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