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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第二章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第一节概述


1962年前林业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律采用“使用年限法”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残值+清理费用
             ---------------------------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
             ----------------X100%
              固定资产原值
  1962年根据林业部规定,对固定资产除按“使用年限折旧法”提取折旧外。再按原本商品产量(扣除小薪材),每立方米提取维持再生产费5元。1966年底后,除林业局对口厂(机修厂、制材厂、综合利用加工厂)仍按1962年的综合折旧率提折旧进入成本,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1971年至1973年提取维持再生产资改为6元。1974年又将此项改为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1974年至1980年除小薪材外,每米提取更改资金8元。1981年至1985年又改为每米提取交更改资金13元,小薪材每米提取更改资金5元。提取更新政造资金以后,只是在帐务处理上按1966年的综合折旧率增加折旧,减少固定基金,借此来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至1984年全局已提固定资产折旧1 969.8万元,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