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税收
第四章税收
上甘岭建设初期无税务机关,税收由双子河税务所负责。1959年4月双子河税务所委派三名驻在员,负责上甘岭税收征管工作。1968年秋,上甘岭区成立税务所。1971年成立上甘岭税务分局。1979年,税务分局归属伊春市税务局直接管理。同年,上甘岭区开征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税目划分4种: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税率为:森林采伐工业 10%;食品工业10%,其中糕点5%;其他工业 10%;交通运输3%;烟叶40%;生猪、菜牛、菜羊3%;水产品5%;商业零售3%;饮食服务业3—5%,临时经营10%。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税收、利润两种形式改为税收一种形式,实行8级累进税率。同时改革单一税制,开征产品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资金税、能源资金税。税目有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商业零售、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森林采伐工业税率为10%,食品工业税率为5%,汽水税率为10%,糕点税率为5%,烟草税率为38%,生猪、菜牛、菜羊税率为3%,水产品税率为5%,商业零售税率为3%,服务行业税率为3—5%,临时经营税率为6—8%。屠宰税每头猪为3元。1985年初,根据黑龙江省税务局文件,将屠宰税每头猪改为5元。为照顾残疾人,经区社会福利厂申请,税务分局报请市税务局批准,对福利厂于1985年后给与免税。同时对残疾人开办的个体修理修配服务业已经报请批准给予免税。
1979年至1985年,税收办法有监缴和自缴两种。国营、集体企业依率缴入银行,税务机关监督检查。对个体户由税务机关按税率直接收缴。国家、集体、个体企业均在每月1—5日缴纳上月税金,愈期不缴者,税务机关加以6%的滞纳金。1985年商业批发部在个体商业零售批发时,一次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批准部门按月缴纳税务机关。(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