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刑事审判

第四节刑事审判


  1953年至1966年刑事审判由双子河法院进行。“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始由军管小组,后为人民保卫部审判组进行。1973年上甘岭区人民法庭建立,开始审判刑事案件。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权限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重刑罚需同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勾通情况后,方能进行审理,宣判一律公开。
  1979年上甘岭区法院建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进行诉理审判。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审判员独任制,其它公开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七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3日前公告案由、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欢迎群众旁听。(见附图) 一般刑事案件由合议庭合议后,直接宣判;重大疑难案件,先由合议庭讨论拿出定刑意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公、捡、法三家有分歧的案件,提交区政法委员会讨论决定。
  自1968年后青年犯罪有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