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社会救济
第二节社会救济
上甘岭区社会救济工作始于1965年。救济对象主要为孤寡老幼中无依无靠者和刑事罪犯家属,其中被救济的刑事罪犯家属占全区救济对象的10%。同年救济农村困难户14户51人,救济金472元;城市定期救济户25户65人,救济金4 290元。1974年农村困难户增加到23户10人,救济638元;城市定期救济户则减少到13户37人,救济2 765元。1978年农村困难户减少为10户49人,救济370元;城市定期救济产则增加到24户,救济3 099元。1984年农村困难户减少到2户5人,救131元;城市定期救济产也减少到19户32人,救济4 650元。 1965年到1985年上甘岭区共救济1 000余户8 000余人,支出社会救济金13万元。其中,救济农村困难户223户727人,6 774元,困难户治疗费474元;城市定期救济351户857人, 62 493元;临时救济1 600户5 0ll人,33 3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