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特种用途林
第四节特种用途林
一、母树林
1956年,以红松为主要树种,在皆伐伐区内留天然母树林,每公顷1至2群,每群面积1 400平方米。 1958年,因母树林面积过大而影响伐区更新及采伐作业,改为留单株母树。每公顷留针叶目的树种15至20株;阔叶树种10至15株,落叶松不直留单株而留3株以上一群状。但实际操作很难达到标准,一般每公顷仅留针叶母树10至12株。到1962年,天然母树林面积达2 527公顷,蓄积672 900立方米。
1963年执行采育兼顾伐方式后,原留的母树林大多枯倒而不复存在,同时取消了留单株母树的做法。
1967年森林资源普查中,在白山林场葫芦头沟天然红松成过熟林中,划定母树林488公顷。 1976年确定为478公顷,蓄积144 132立方米。 1985年蓄积为145 854立方米。
1978年培育人工母树林6公顷,蓄积180立方米。此后历年递增,截止1985年,达到564公顷,蓄积17 744立方米。其中幼龄林472公顷,蓄积8 519立方米;中龄林林92公顷,蓄积9 225立方米。
二革命活动纪念林
1983年为纪念抗联活动,在白山林场151林班6小班与8小班,原东北抗联三、六军抗联密营贵址,区划革命活动纪念林104公顷,蓄积13 646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