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土地
第四节土地
1953年,在区(局)经营总面积中,有林业用地176 815公顷,占经营总面积95.8%;非林业用地7 713公顷,占经营总面积的4.2%。林业用地中,有林地占60.1%,疏林地占30.6%,无林地(采伐迹地、荒山荒地)占9.3%。非林业用地中,农业用地占0.2%,建筑用地占0.l%。
1976年,林业用地变为170 939公顷,占经营总面积的92.4%,比1967年降低0.05%;非林业用地14 010公顷,占经营总面积的7.6%,比1967年增加2.09%。在林业用地中,有林地占65.2%,疏林地占13.06%,末郁闭成林人工林地占13.8%,苗圃用地占0.04%,无林地占7.9%。非林业用地中,农业耕地占34.1%,建筑用地占2%。
1985年,林业用地为170 876公顷,占经营总面积的92.4%;非林业用地14 073公顷,占经营总面积的7.6%。林业用地中,有林地(包括人工林)占75.9%,比1976年增加10.7%;流林地占4.9%,比1976年减少8.16%;未郁闭成林人工林地占9.9%,比1976年减少3.9%;苗圃地占0.05%,比1976年增加0.01%;无林地占9.25%,比1976年增加1.35%。非林业用地中,农业耕地占38.3%,比1976年增加4.2%;建筑用地占5.9%,比1976年增加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