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人口控制
第四节人口控制
一、机构
1963年4月24日,人民公社与林业局联合组成计划生育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设2名主任、5名副主任。下设办公室,配专职工作人员1名,与局文教卫生科合署办公。
翌年1月3日,经调整,变为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务1名,委员9名。并从职工医院抽出医务人员2名,负责男女结扎手术。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瘫痪。
1977年3月18日,重新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有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员15名。下设办公室,隶属卫生科领导,编制2人。卫生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翌年11月12日,计划生育办公室从卫生科分出,变为独立职能科室,编制3人,配备专职副主任1名。
1985年,计划生育办公室编制5人,设正、副主任各1名。
二、计划生育
建局后,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卫生保健事业逐年发展,人口死亡率下降。多数人存在“早生子早得福”,“多子多福”和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生育不加节制。1963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从区机关到各基层单位,逐步开展了计划生育教育,提出“一对夫妻两个孩子,每个孩子要相隔4至5年”的具体要求,号召职工群众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思想。职工医院成立了计划生育指导门诊。冬林场、森林经营所医务所设计划生育指导站,各商店销售避孕工具及药品。通过举办培训班和计划生育挂图展览,先后有2 342人采取了避孕措施。其中,放环79例,男扎2例。另有人工流产65例。
翌年12月,区(局)在丰林林场试点,召开计划生育工作现场会。会后,组成计划生育巡回手术队,配备1台大客车,携带器械,到各林场、森林经营所进行节育手术。在男扎的同时,也开始了女扎。到1965年,实行结扎术、放环和人工流产人员达2 296人。人口出生率由1964年的67.1‰降至62.2‰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刚刚起步的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停止状态。
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1978]69号文件和《黑龙流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制定了《金山屯区关于晚婚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一、要1对夫妇1个孩子;二、因子女过多造成生活困难,不作为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三、超过2胎以上者,不予办理粮油、副食供应手续;四、凡计划外怀孕者,立即停发男、女职工工资,由所在单位办学习班进行教育,直至采取措施为止;五、凡计划外超生者,女职工不发产假工资,并要男、女职工在职工大会上做检查,经群众评议批准后方可上班;六、独生子女每年发放抚育金40元。翌年7月,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和下发了“关于晚婚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办法”,进一步规定:1对夫妇只准生1个孩子,凡生2胎者,均给予经济罚款、党纪政纪处分。当年,经过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使区(局)人口出生率下降到15‰,比1977年减少l.7‰
1981年至1982年,区(局)下发了《关于对回族、蒙古族、朝鲜族3种少数民族停止2胎罚款的规定》,同时对独生子女的待遇作出新的规定,即从独生子女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抚育费5元,实行入托、入学。医疗(至7周岁)三免费。还落实了计划生育工作奖惩责任制。明文规定,一旦发现计划外超生者,直接追查所在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员的责任。到1985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达到3 100对,计划内生育率为79.86%,节育率占育龄夫妇的91.75%。人口出生率降至10.83‰,比1979年减少4.17‰ 。
三、晚婚晚育
1975年,区(局)开始提倡晚婚晚育,以自愿为主,当时响应者较少。1979年,制定了具体规定,要求结婚年龄:男27周岁,女25周岁。履行结婚手续时,需持男、女双方户口簿和单位(或居民委)的结婚登记介绍信,经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后,方准登记。凡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区计划生育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并将是否晚婚晚育,作为提干、入党(团)、招工、转正、调资、进修、评选先进以及分配住房等方面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条件。是年,男青年晚婚率为62%,女青年晚婚率为92%。
1981年根据《婚姻法》的法定婚龄,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凡符合晚婚晚育要求的青年,结婚时放婚假1周,不影响全勤评奖。翌年,又将婚假延长至2周。并对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25周岁以上的分娩女职工给产假6个月,对24周岁的给产假3个月。到1985年,实行晚婚晚育的育龄夫妇339对,晚婚率占已婚夫妇的65.6%。
1984年,为了搞好优生优育,还实行了婚前检查制度,控制近亲或患遗传病等不适宜结婚者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