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伐区拨交验收
第五节伐区拨交验收
1953年,开始实行伐区拨交验收制度,当初手续制度不够完备,每当采完1个伐区号,有些检查出来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改正,因生产任务压力较大,为不影响计划完成,便办理新伐区的拨交手续,作业质量较低。
1957年伐区拨交验收,归入伊春森林经营局大丰林管区主管。根据伐区调查设计资料和《采伐规程》要求,强化了伐区拨交验收制度;规定凡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拔交新伐区,并一律责令返工清理整治。很多代水场时常因为伐区验收不合格而不能及时进入新伐区。
1958年,林管区与森工局合并后,伐区拨交验收划归局营林科负责。当时,依据带状皆伐的作业方式,以伐区母树保留比例、伐很高度、清林焚烧技桠为验收项目,通过驻林场营林员经常检查,局营林科与各林场每年春、冬两次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伐区验收。到1964年,伐区年均合格率达80%。
1964年至1966年,经过学习推广《采育兼顾伐》规程,按照伐区伐后每公顷都闭度0.3,保留母树300株,幼树3000株的验收标准,采取伐区作业组小号验收法,即在伐区内逐地块检查、验收;实行局生产科、营林科和林场2级管理,使伐区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
1967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各项管理制度遭到破坏,伐区投交验收停止。
1978年,伐区拨交验收制度开始恢复。1977年以后,实行局生产科、营林科,林场、小队、工组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即,先由林场、小队、工组自检验收,再由局生产科、营林科与林场小队、工组联合检查验收。伐区验收合格后,经局营林科签发采伐合格证和准采证,方准拨交新伐区。同时,还将伐区质量高低与工组工资挂钩:凡验收不合格的伐区,均不支付返工清整工资,使伐区验收质量均达到一类标准。
1981年起,还实行了“一图、一表、一证、一单、一薄”(伐区位置图、年度检查进度表、准采证、验收单、资源消耗登记薄)和采一号净土号的伐区验收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伐区拨交验收手续。1980年到1985年,伐区验收质量始终保持一类伐区标准以上。1984年后,2次受到国家林业部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