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检心验收
第六节检心验收
日伪时期,实行采伐,集材、中榜3次检尺验收。采伐验收,由1个把头和1个检尺员,接采伐号服估检尺,在原水小径上用蜡笔画一道验收记号;集材时,在中楞进口处自测验收,划上把头压楞号。2次验收后,野帐交给管帐先生,作为伐木、集材劳工、套户的开支依据。第3次验收(即楞场验收),由汤原县营林署和满洲林业株式会社双方派员对检;以此作为营林署向满洲林业株式会社移交木材的依据。由于采伐、集材验收期间,把头压尺较重,楞场对检验收数字必然大得多,使许多把头额外获得暴利。有的把头获巨款后,不给劳工支付工钱,便逃之夭夭,踪迹皆无了。
1952年建局后,各作业所配备10名至12名检尺员,3人为1组(检尺。记帐、打印号各1人),按采伐、打技、造材、吊卯工序,进行山场检尺验收。根据《木材规格》、《木材检尺办法》和《木材材积表》的规定,统以材质、材长、径级、材种品等和树种标准量尺,计算乘积立方米材积。材长以米进位,其中6米以下的木材要求后备长度为5公分,6米以上(含6米)的木材为IO公分。检尺径级以木材小径为准,按0.2倍(2公分)进位。其中,超过1公分的,按2公分的计入;不足工公分的舍掉。木材检尺中,边检边逐报用号锤打印径级、等级、材种及检尺小组号印。翌年,贮水场亦配备检尺员,开始了贮水缴库验收工作。
1954年,由于伐区生产劳动组织的改革,山场检尺变为采伐一棵清(包括打技、造材、吊卯),集材和归楞3次验收。1956年4月26日至6月2日,利用木材生产停产之机,对全局46名检尺员分2批进行考工评级,走出二等一级6人,二等二级16人,三等一级13人,三等二级7人,三等助理3人,二等助理1人。
是年,据统计发现,从1953年,水运作业开始后的3年时间里,出河与推河数字对比,出现10万立方米亏额误差。1957年,开始在河边楞场实行复尺,缩小了误差。翌年,按国家科委颁发的原水标准规定执行检尺验收。材长5米以内的,允许误差5公分;5米以上的(含5米),允许误差10公分。同时,实行工人管理伐区,将原3人检尺验收组拆开,每个生产工组配1人。当日检尺,当日算帐,当日上报。检尺方式用蜡笔划号代替了打号印。当年出现虚报产量数字6700立方米。 1959年下半年,山场检尺验收员收归县林场统一管理,仍实行单人检尺,单人算帐方式,虚报产量的问题始得纠正。1962年,局成立木材检验科,结合清仓核资工作,对1954年以后缴库的半产品进行清查,发现8年来出现亏额420008立方米,其中,检尺验收误差138970立方米,虚报产量40250立方米。翌年,分别将转入其它工作岗位的30余名具有熟练的业务能力的治检尺验收员,作为骨干力量调回验收队伍。同时,定期进行林场检尺验收巡回检查,开展评比考核和业务竞赛活动,并采用办班或选送外地学习的办法,抓了技术培训、轮训。到年末,检尺误差率由一季度的38.9%下降至0.73%。丰林、丽林林场和贮木场被评为局验收先进单位。
1964年,区(局)决定水材检尺验收由贮木场1次性地缴库检尺为准,山场检尺只作为生产工人开资的依据。在贮木场检尺验收中,由局检验部门派员与贮木场检尺验收员对检。到1985年,基本消除了检尺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