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绿化制度
第二节绿化制度
绿化开作开展初期,没有制定统一明确的规章制度,各单位每年绿化多少算多少。由于管理、看护不善,植树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不高。
1962年,主管全局植树绿化工作的防火办公室首次公布实施绿化树林管护制度,将镇内绿化树木分片包段、组织老年人看护,发现人为破坏树木的罚款10元至20元,牲畜啃坏树木的罚主人20元至30元。同时,还利用会议、广播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但后来没能长期坚持下去。
1975年后,镇内公路和街道两侧的绿化树木由区(局)城建科负责管理、看护。翌年,区革委发布公告,提出:消灭局内“光杆路”,全区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株,绿化四旁(即宅旁、厂旁、路旁、河旁),保证成活;公路、街道两侧以及宅旁绿化树木要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绿化区域内取土、种地和放牧牲畜;设置四旁绿化树木防护栏和防护宣传标牌;对损坏绿化树木和设施的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此后,破坏绿化树木的现象明显减少。
1983年,成立了区(局)绿化委员会,下设绿化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以前制定的绿化制度补充完善,加以重申,并与基层单位签订了“绿化责任状”。
1984年,为贯彻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加快绿化速度,绿化委员会于4月20日制定并公布实施《关于保护城镇路旁绿化树木的公告》要求全区人民认真担负起植树护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砍伐绿化树木;严禁折树枝、剥树皮、摘树叶、采花草;严禁攀登和摇晃绿化树木;严禁在树干上钉标牌、拉绳子,防碍树木生长;对绿化树木造成损伤者,每株罚款10元至20元,损坏绿化设施者罚款10元至30元;致使绿化树木死亡者,每株罚款30元至40元;对抓获毁坏树木、花草者及捕获毁坏树木畜禽的有功人员奖励5元至10元;对栽植在责任区和单位庭院的绿化树木,成活率达不到95%,保存率达不到85%的,每死1株缴纳苗木费20元;对无理取闹、打骂管护人员的行为;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10元至100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到1985年,对各种毁坏绿化树木和设施的行为累计罚款12000余元。从而严明了绿化制度,巩固了绿化成果,促进了绿化责任状的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