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编 森林保护
第七编 森林保护
建局后,及时设立护林、防火机构,建立森林保护制度,通过打烧防火线,设防火燎望塔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了森林火灾的预防。1963年,国家经委设驻局木材调运专员,对林业政策的实施实行法律监督。1963年至1964年,确立了毁林案件的查办制度,并在部分林场、森林经营所开展了森林病害。鼠害防治,森林保护工作日臻完备。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许多管理制度遭到破坏,毁林案件查办和森林病害防治工作停止。
1971年以后,各项森保管理制度逐步得到恢复。1976年至1979年,经过长期摸索规律,积累经验,在不断完善各项护林防火措施的同时,全面开展了毁林案件的查办和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从1981年,森林虫害防治进入了药物防治与生物防治相结合的阶段。1984年,经过严厉打击各种违反森林法规的犯罪活动,使案件发案从1983年以前的年均7.8起下降到4起。
1981年以后,区(局)护林防火逐步形成观察瞻望网,公路交通网和防火林带网。在搞好群众扑火队伍建设的同时,还建成了巡护扑火队和机降扑火队两支专业扑火队伍,配备摩托车、汽车和风力灭火机等设备,使护林防火工作正向队伍专业化,扑火机械化,灭火方法科学化发展。到1985年,区(局)连续34年实现无森林火灾,被评为全国和省、市林业企业护林防火先进局,多次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