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护林制度
第三节护林制度
1952年建局后,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中,先后建立了“爱林宣传教育”、“护林奖励、毁林处罚”等制度,严格控制了乱砍乱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和盗窃、倒卖水材等违法犯罪行为。
1963年,国家经委设驻局木材调运专员1人(由1名副局长担任),成立木材调运专员办公室(工作人员3人、主任1人),负责监督检查林业局对国家林业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木材调运专员及办公室职能陷于瘫痪,至1969年,一并取消。
1970年,实行了“木材下运管理检查制度”,凡拉运木材车辆一律经林政(防火)检查站履行登记检查手续,控制偷拉私运及无证运输木材的现象。1984年,在贯彻《森林法》、《森林保护条例》和《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制定了“护林守则”。实行以法治林,严厉查处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案件,完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