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毁林案件查办
第四节毁林案件查办
1963年5月,国务院制定的《森林保护条例》发布后,区(局)以查处乱砍滥伐、盗伐森林、毁林开荒等违法犯罪案件为重点,安排办案人员,确立办案任务和措施。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刚刚起步的森林案件查办工作受到干扰,处于停顿状态。
1967年,毛泽东主席批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对控制毁林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的干扰破坏,林业政策、法令无法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私自盗伐木材案件时有发生。
1976年,“四人帮”反党集团粉碎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的紧急指示》,重新开展森林案件查办工作,到1985年,共查处盗伐、滥伐森林和偷拉私运,倒卖木材违法违纪案件39起,其中依法判处刑罚7人,包括拘役4人,罚金、警告82人;收缴木材15133.27立方米,罚金总额22281.67元。
1981年以后,区(局)每年组成以主管区(局)长为组长,有资源科,营林科,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林政检查小组,以冬、夏季为重点,定期开展林政大检查,开辟案件线索,建立防范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到1984年,年发案量为4起,比1983年以前年均案件发案率下降51.2%。
1985年,经过贯彻、实施《森林半》,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年发案量降到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