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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扑火队伍

第二节扑火队伍


  一、群众扑火队伍
  1952年至1960年,由区(局)各单位职工和街道家属组成群众扑火队伍。每有扑火任务,分批上阵,人人参加灭火战斗。
  1964年,区(局)各单位扑火队伍实行第1和第2梯队编制,第1梯队为45岁以下(含45岁)者,共600人;第2梯队为45岁以上者,共900人。
  1968年,以各单位基于民兵为骨干组成基于扑火队和普通扑火队。基于扑火队由300人组成;普通扑火队由1500人组成。
  1975年,以各单位基于扑火队为基础,成立1支由400人组成的快速扑火队。每人自备1台自行车。
  1980年,基干扑火队人数达1720人,并实行第1、第2、第3梯队编制,其中第1梯队669人,第2梯队543人,第3梯队408人。1982年以后,区(局)为基干扑火队每个梯队配备风力灭火机10台,机动车辆26台(包括轮式拖拉机16台)。快速灭火队一律配备轻骑摩托车,平均15人1台风力灭火机。
  1985年,全区群众扑火队伍发展到2550人。其中,基于扑火队1620人,快速扑火队930人。共配备风力灭火机95台(专用42台、待用53台),机动车辆61台(包括轮式拖拉机21台)。(见附图)(见附图)
  二、专业扑火队
  1980年底,以复员军人和青年技术工人为主体,组建专业防火巡扑队和机降灭火队各1支。防火巡扑队20人,配备三轮摩托车10台,汽车1台,风力灭火机10台。机降灭火队30人,配备汽车2台,三轮摩托车1台,风力灭火机20台(5台备用)。每支灭火队设指导员、队长各1人。1982年至1985年,在2支专业扑火队伍中,组织市、区级政治、技术培训4次,开展业务训练121次,提高了灭火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