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火险火情预防
第三节火险火情预防
建局以来,区(局)认真贯彻“以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多方面地加强防范措施,提高预防能力,努力减少火险、火情的发生,使护林防火工作向治火科学化方向迈进。
一、防火线
1953年后,每年秋季由各单位分段负责割打作业网点房舍防火线和公路、铁路沿线防火线,预防生产、生活跑火烧山。到1956年,每年平均出动500余人,打各类防火线230万平方米。
1957年,规定房合防火线宽度为50至100米,铁路两侧防火线为30至50米,公路两侧防火线为20至60米。到1980年,每年平均出动1000余人,打烧各类防火线660万平方米。(见附图)
1981年至1985年,规定公路两侧防火线宽度为40至60米,国铁防火线为110米。并增加了林绿防火线和各林场、森林经营所要害部位防火线。还对道路两侧的大面积草塘实行了火烧防火线的办法。此期,每年平均出动4000人,打烧各类防火线1530万平方米,火烧草塘2000亩。
1981年后,还在南沟、北沟公路主干线两侧,营造永久性防火林带131公里,既防止火灾的发生,又美化了环境。(见附图)
二、潦望塔
从1954年起,先后建立老白山、红旗沟、丰林、兴隆、大昆仑、小昆仑6座16米高的木制潦望塔。春秋两季防火期内派人轮流值班观察潦望。1980年,因木制潦望塔。春秋两季防火期内派人轮流值班观察潦望。
1980年,因木制潦望塔超过使用年限,区(局)重新于白山林场、金山林场、大昆仑森林经营所、丰沟森林经营所施业区内的制度点,建筑4座高24米的永久性铁制制潦望塔。每座潦望塔设望人员3人,配风力发电机、对讲机各1台,望远镜1架,专用地图1份。常年驻守观测股望,防火期内昼夜值班。每当发现火情火警,立即根据方位地形,风向等综合观测情况,报告防火指挥系统,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各潦望塔除负责报告火情火警外,还承担伊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与各县、区(局)的电台中转任务。1981年与1982年,丰沟潦望塔、大昆仑潦望塔分别发现鹤北林业局特大山火及区(局)与美溪交界处森林火灾各1次。皆及时地进行了准确报告,使2次大火得到了迅速扑救。(见附图)
三、防火网点
建局以来,分别于白山、丰岭、丰林、丰茂、丰丽、金山林场,丰沟、大昆仑、横山和育林森林经营所施业区域内,建立15处通讯网点;利用防火公路、运材公路、营林公路建立10处巡护网点。1981年,在每个通讯网点配备无线电对讲机2至3台,每个巡护网点配备摩托车1台,以保证各网点之间及时联系,沟通情况。同时,还抽调各林场、森林经营所110名基干民兵,组成1支防火检查员.队伍,配备风力灭火机20台,摩托车10台,宣传车2台,防火待命车1台,警报器8个,2号扑火工具(铁扫帚和皮扫帚)20个。在防火期内巡护于各防火网点之间,检查防火和参加灭火。从而消除了各网点之间的死角、死面。
四、区域联防
(一)林场经营所单位联防
1976年,区(局)在所辖林场、森林经营所及有关单位划分7个联防区,每个联防区域分别确定牵头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明确地规定了各自防火职责范围。根据分片包干的原则,互防互接互救,分兵把守,联合作战,在联防和消灭森林火灾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区(局)联防
自1981年起,区(局)与毗邻的西林区、南合区、美溪区组合成联防区域。每逢春秋两季防火期,经常召开会议,互通情况,研究落实防火措施,本着“防火有界、扑火无界”的精神,组织大集团森林防火力量,共同搞好区域接壤地带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消灭“互不管”地带。(见附图)
五、制度管理
1955年,全局逐步建立了“防火宣传责任制”、“防火公约制”、“护林防火责任制”和“野外用火审批制”等4项防火制度。每年春、秋两季防火期,及时召开广播大会,职工大会,社员大会;发布防火戒严令,制作护林防火标语牌,张贴标语、宣传画,发放防火传单;利用广播、幻灯、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知识;组织签订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护林防火责任状,街道居民防火公约。各自提出遵守护林防火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保证措施。严格规定:“入山作业人员不带火”,“野外不吸烟”、“不经批准、一律不准野外用火”;“三级风以上挂红旗,禁止用火”。
1963年以后,由于入山春耕、造林、秋收和营林整地人员增多,火源火险隐患较大,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森林保护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林木的通知》的规定,制定入山人员“五有”制度,即,凡入山人员,一律做到有组织,有专人负责,有明确的活动范围,有巡山护林任务,有护林员在现场指导。严格控制野外生产用火。
1984年,通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草案》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布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10项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即:“领导责任制”、“承包责任制”、“用火管理制度”、“入山管理制度”、“封山戒严制度”、“武装搜山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区域联防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奖惩制度”。对违反防火规定、制度而引起森林火灾者,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森林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