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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生产体制

第二节生产体制


  1958年至1964年,区(局)陆续开办木炭、松根油、松针油、松香、烤胶、椴麻绳和锯材、建材及细木加工等生产小厂(段或车间),均属全民所有制企业自办性质。由林业局统一落实生产计划,负责机械设备投资及产品销售;各主办单位安排人员,组织生产;林产工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般生产单位不计盈亏。         
  1973年以后,在企业全民所有制生产单位的基础上,建立集体所有制木器(件)及小树小料加日公产单位。由区(局)林产工业科主管生产项目,局生产、计划部门划拨清拣自用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管理体制,自导工产门路,自行销售产品。
  1983年至1985年,各企办全民所有制生产单位,同集体所有制生产单位,分别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核定经济指标,以销定产,把生产任务落实到工组或人头上,直接和每个人经济利益挂钩,调运了生产人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