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经营体制

第二节经营体制


  1948年,境内农业土地分归个人,以互助组换工形式,垦殖耕种,除向国家缴纳地税外,生产产品归自已所有。到1953年,每个劳力人年均收入200元。
  1954年9月,成立初级农业社,土地实行集体经营,核算形式以小组为基础单位。按一定比例留取生产资金,公积金、公益金,其余全部按劳力工日计算分红。人年均收入265元。1956年春,农业经营体制由初级社变为高级社,以生产小队为核算基础单位,实行评工记分,自负盈亏,人年均收入330元。
  1958年,局农场成立后,由林业局承担盈亏,农场所属职工按月支付工资,待遇标准与林业局职工相同。
  1960年,金峰、乐园农业生产大队,归入局农场,仍属集体所有制单位,每个劳力以工日1.5元的标准发放保底工资,年终按收成计算总收入。人年均收入320元。翌年,金峰、乐园两个农业生产大队从局农场分出,为集体经济独立核算单位。
  1968年至1969年,金峰、乐园农业生产大队曾实行大队核算形式,不分男女老幼、劳力强弱同等工酬,人年均收入仅达170元。时人讽喻为“老8分、少8分、不分男女都8分”(8分即指日工分平均分配方式)。1970年后,重新恢复三级所有以小队为基础的核算分配形式。
  同期,局所属的知识青年为主体的农场、知青队,由局承担盈亏,平日以每个工日0.8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年终接收成分红。
  1984年,推行土地联产计酬承包责任制,金峰、乐园农业生产单位划分联产承包户独立经营,农场、农业队实行队(组)大包干经营;每年除按比例缴纳地税和经营管理费之外。产品收入归已。 1985年,人年均收入达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