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民宅
第四节民宅
从1940年,由俄人组成的日本开拓团于境内建木刻得结构民宅48所,每所50平方米左右。1945年光复后,统被遗弃。
1952年建局后,开始投资在区(局)址建草泥拉民宅,至1953年,共建90栋,总面积9555平方米。当时,每栋分居6户居民,两户同居一个小3间,共用厨房15平方米,两边垒锅台。每户居住面积15平方米。
从1954年,新建民宅多为板夹泥结构,居式为独门独户。1956年,民宅建筑增至33399平方米,(包括各林场、森林经营所民宅1500平方米)。
1957年始有砖瓦结构民宅,居式为每栋5户,每户一室一厨。一般每户使用面积为30平方米。到1965年,民宅建筑面积达73000平方米(包括各林场、森林经营所民宅32000平方米),其中砖瓦结构民宅占15.6%。
1972年开始单泥拉、板夹泥房会更替改建(变砖瓦结构)工程。1976年以后,民宅建筑转入以砖瓦结构为主的阶段。居式分为2室1厨或3室1厨2种,使用面积分别为36平方米与45平方米。
1980年为安排好老干部的晚年生活,建成一栋620平方米的老干部楼,安排6户老干部家属居住,每户住有上下两层一个单元。1983年后,经过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为科技人员建房1880平方米,居式为每户3室1厨,居住面积46至52平方米。
1981年后,实行自建公助方式,即每个住户缴纳一定的建筑材料费(1982年前每平方20.00元,1983年为20.06元),由建筑部门代建,使民宅建筑速度比单独靠国家投资建筑平均加快59%。
到1985年,区(局)建有住宅286010平方米(包括各林场、森林经营所99992平方米),其中砖瓦结构住宅209390平方米,(各林场、森林经营所58776平方米。(见附图)(见附图)(见附图)(见附图)(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