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电力管理

第二节电力管理


  1954年至1965年自办发电时期,柴油机组发电成本直接计入局生产成本费用中;水力发电由办电单位自行负责财力、人员和燃材料,均为非经营性生产,不直接体现经济效益。
  1964年,伊春电业局大丰营业站酉己有工作人员8人,全面负责2000余户居民和40多个单位用户的供电用电工作。当时,动力用电收费标准为每度0.088元,居民照明用电为每瓦0.03元。
  1977年,居民照明用电户增加到3540户,工业用电户增至136户,年均电费回收率85%左右,年均违章用电110多起,违章用电罚款1200余元。
  1979年,采用区(局)从合江电业局购回电量,定量出售给局内用户的方式供电;居民照朗用电收费标准增至每瓦0.09元,工业用电收费每度0.12元。时有居民用户7015户,工业用户184户。
  1981年,机电科用电管理所负责区(局)用电管理工作。当年安装补偿电容节电器211台。翌年,为区(局)址居民住户安装电度表4200块,实行了电量计划管理。同时,逐户发放了居民用电征,登记了用电的电器种类,功率;本着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制定了用电守则。规定机关单位或街道居民,不经批准一律禁止擅自用电;居民照明实行一室一灯制或两室一灯制,不准使用6O瓦以上的灯泡,不准使用电炉子及其它电热器具取暖、做饭、烧水、用户要按规定日期交付电费,加装电度表的用户接到抄表员通知后,要在3个月内交纳电费,逾期10天不交电费,加收滞纳金5角;超过3个月经多次做工作仍拒付电费者,停止供电,并追缴电费。
  1980年至1985年,共处理违章用电事件1660起,收缴电炉子468个,违章用电罚款1.66万元。历年电量回收率保持在65至68%之间。同时,由林业局按月交付伊春电业局1.2万元的线路管理费和设备折旧费。
  1985年,区(局)机电科用电管理所人员增至53名,其中外线电工10人,监察电工9人,配电电工8人,收费电工7人,节电电工3人,校表电工2人,”管理干部2人;其它人员(用电登记、维修电工、制票抄表整理等)12人。全局有居民用户8368户,单位用户192户,年用电营业盈利额3038.36元。(见附图)(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