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粮油供应
第四节粮油供应
1952年至1955年,粮油供应不限量,敞开销售,经销的主要品种有面粉、大米、高梁米、玉米楂子、小米、答豆、大豆等粗粮、细粮,豆油及食盐。
1954年,按居民户数人口登记、发放粮食供应证。1956年凭粮食供应证定量供应粮油,每人(月)供粮15公斤,豆油0.15公斤。在定量中,限定细粮:面粉1.5公斤、大米1公斤。另外,对生产一线工人每天补助0.25公斤细粮(一般为面粉)。
翌年2月,本着够吃节约的原则,按职工工种,学生学历,居民家属年龄、性别等情况,重新划分定量标准。职工定为特重体力、重体力、轻体力(包括脑力、学生)3类16级,最高人(月)29公斤,最低15公斤;居民家属定为4类14级,最高人(月)14.5公斤,最低(不满周岁者)3.5公斤。
1958年,进一步开展粮食节约活动,职工每人缩减定量1公斤,家属缩减0.5公斤。同时,开办了外用粮起办地方及全国粮票业务。
此期,经过树立服务新风,实行了军烈属优先售粮制度,开展了为双职工、军烈属上门送粮活动。
1960年,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普遍降低了细粮供应标准,人(月)面粉变为1公斤,大米为0.5公斤,并取消生产一线工人每天0.25公斤的细粮补助。当时,粗粮供应品种亦比较单调,大部分是玉米面。到1962年,在某些月分,曾以玉米粒、大麦米或地瓜干代替过成品粮,用椰子油代替过豆油。
1964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粮食供应恢复到1957年定量标准,供应品种较为齐全,有面粉、大米、玉米面、小米、高粱米、豆类等。另外,每年还按每人0.5公斤的标准,供应一次酱豆(即黄豆)。
至此,在学习雷锋活动中,各粮店分别设立了服务台,为群众准备了扎口袋绳、针线包、空油瓶,并通过技术改造,实行了电动秤售粮。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长期树立的优良服务风尚遭到破坏。到1976年,逐步得到恢复。
1973年,经过学习“旅大经验”,实行了职工工种粮食供应方式,即将职工工种定量一律注册15公斤,其剩余部分由各所在单位与粮食部门,按不同工种职工出勤天数,审核办理工种粮食小票,进行工种粮定量补差,每月补发一次翌年,开始增加豆油供应标准,由人(月)0.15公斤提为0.2公斤,到1980年,又提到0.25公斤。
1979年以后,又提高细粮供应标准,面粉人(月)增至5公厅,大米增到2公斤。1985年,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除供应量外,对面粉、大米、大豆等粮食产品实行议价销售,开拓了多渠道经营的路数。(见附图)(见附图)(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