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供货
第三节供货
1952年,建局初期,局物资部门依据国家计划,为各基层生产单位办理供货手续,采取用货单位自提自运的办法,统一拨发各类标准物资材料。当年,物资消(耗)额为20.4万元。1953年至1957年,将物资分为统配、部营、地营三种类型。统配、部营物资实行统筹统支,地营物资靠市场调节,重点保证生产所需物资的供货,年均物资消耗额达124.54万元。
1958年至1960年,在供货中采取“地区平衡、块块包干”办法,实行主要物资单位消耗定额管理,使年均消耗额降至187.96万元。1983年在区(局)召开的伊春市物资定额核算现场会议上,局汽运队介绍了经济核算的先进经验。随之,区(局)物资部门在各基层单位相应的建立消耗定额的核算点。
1970至1976年,为加强计划供应,避免物资供销的盲目性,区(局)物资部门由计划员制定计划种类及供应范围,报伊春市物资局审批后,分年、季、月按计划分配,年均消耗额达283.4万元。1976年,根据“对煤、油的供应要像口粮一样实行定额供应”的指示,对机动车的燃料实行凭证定量供应,一车一证,按月结算,使年油脂消耗增长量控制在3%左右。
1977年,本着面向生产、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精神,开始试行物资供应送料制,即在冬季生产中,由物资部门依据供应计划,及时配备车辆,将所需物资材料运送各基层单位生产一线,以避免用货单位过多屯积备用材料。到1982年,年均消耗额为200.5万元。
1983年至1985年,在计划供应基础上,又设立区(局)物资门市部,对化工产品、小型机械零配件、小五金之类的生产材料和民用物资,放开经营、敞开供应,年均物资消耗额达235.4万元。1984年,进一步制定油脂燃料管理使用、分配制度以及车辆管理、使用、核查、奖惩制度,使年均油脂消耗额比计划降低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