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会计核算
第二节会计核算
一、核算形式
1952年建局后,财务实行局、场(厂)2级管理核算,执行收付实现报帐制。由基层单位将工资、材料费用其它费用的原始记录和凭证报局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核实,按数支付款额。记帐方法为借贷帐法。
1956年,开始强调财务计划管理。局财务部门依据局下达的生产计划指标,按季度、月份下拨生产资金和其它项目资金,由基层单位财务人员按财务指标管理使用。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1958年至1974年,记帐方法先后改为收支记帐法,增减记帐法。1981年后,双恢复借贷记帐法。(见附图)
建局以来,会计核算长期采用手录方法填写、编制会计帐薄,凭证及报表。记帐凭证主要使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记帐程序和方法分为5种,即,依据原始凭证填写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按收款记帐凭证登记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帐;以记帐凭证编制科目,合计票据,编制汇总表;据总帐和有关明细帐编制会计报表。常用的帐薄有现金日记帐,银行往来帐,商品保管帐,商品销售明细帐和总帐。会计人员每日根据现金、存款的收支凭证,按出纳编号顺序逐笔登记。为保证各科帐目与核算金额相符,发挥会计核算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管理监督作用,规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个会计年度。在7至8月进行一次财产清点或召开经济分析会,总结上半年工作,安排布置下半年工作任务。各基层财务股(组)按时向局财务部门编报生产成本财务月报表。局财务部门每半年、1年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填报会计预算、决算报表。 一、销售
建局后,区(局)产品销售总额为822053千元。其中,木材产品为606067千元,锯材产品为170261千元,其它产品及其它销售为45725千元,年均产品销售总额为24904千元。
1953年至1958年,产品销售以木材为主,年均17524千元,1959年至1963年,开辟松杂杆林副产品及木炭、松香等化工产品,年均销售达17619千元。
1964年后。增加锯材产品,到1976年,年均达27548千元。1977年至1985年,在资源减少的情况下,革新挖潜,增加了纸浆造纸、胶合板等化工产品。此间,年均产品销售总额30076千元,其中木材产品占57.6%,锯材产品占28%,山野菜、松杂杆、胶合板、箱纸板与纸袋纸等林、农副业及化工产品占14.4%。
三、利润
1953年至1985年,区(局)产品销售利润总额达187496千元,年均销售利润为5682千元。其中,木材利润总额149203千元,锯材利润总额29494千元,化工产品及山野菜、松杂杆等林、农副业产品利润总额12077千元。销售纯利润总额145483千元,平均每年为4409千元。
1978年在体制改革中,实行利润留成,上缴利润包干的办法,到1985年,平均年销售利润5492.1千元,企业纯利润留成786千元。(见附图)(见附图)(见附图)(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