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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税制

第二节税制


  1953年至1956年,按照《全国税政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种中,开征了商品流通税、物资中、工商税、屠宰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般使用牌照税、银行存额利息所得税8种。
  1958年,国家再次进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物资税以及工商税中的营业税、印刷税合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成了独立税种。并且减化调整了税率。翌年,停征了银行存额利息所得税。
  1962年,开征集市贸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又一次进行国家税制改革,通过合并税种,减化税目,将工商统一税和房地产税、车般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为工商税,取消了中间产品税,调减税目59个,统一税率66个。改革后的税种减到9个,税目减为44个,统一税率82个,是时,区(局)只开征国营、集体企业的工商税和集体企业的工商所得税,以及个人的屠宰税。1974年,停征了集市贸易税。是年,为了发展多种经济体制,开辟科研部青年就业门路,对新营业的城乡集体企业,知识青年新开办的工商业,实行了免税3年的政策。
  1982年以后,随着“调整、改革、整顿”方针的落实,恢复了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1984年至1985年,经过实行林业企业利改税,从工商税中分出产品税、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相应地增加了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奖金税、商品零售税。区(局)开征税种达1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