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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税种税率

第三节税种税率


  到1985年经过多次改革,合并增补税种,统一税率,区(局)现行开征的税种有国营、集体企业工商税,工商所得税,产品税,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等税种。
  一、工商税
  1973年由工商统一税和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而成。1984年,房地产税变为城市房地产税,为独立税种;屠宰税和营业税从中分出,工商税仅含商品流通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中商品流通税率为3%至45%,车船牌照使用税按每台吨位42元单价计算税额。
  二、工商所得税
  原为工商税中的所得税,1958年分出的独立税种。以集体企业超8级积累计算税率,从10%至55%分8个档次。每5%为1个档次。
  三、产品税
  1984年10月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的一个试行税种,按工业品和农、林、牧、水等产品分为24个类别,270个税目。区(局)开设工业性加工产品税和木材产品税2种,税率分别为5%与10%。
  四、营业税
  1984年,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改制而成的税种,共设11个税目。商品销售税率为3%,商品收购税率为10%。
  五、奖金税
  1985年,新开征的一个税种,采用超额累计方法计算税率。其中奖金总额超过工资标准4.5至5.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5.5至6.5个月的为50%,超过6.5至7.5个月的为100%,超过7个月的以上部分为200%。
  六、城市房地产税   原为房地产税。1973年,归入工商税,1984年,重新分出,现为地方税种。根据房产、地产面积征收、税率为1.2%。
  七、集市交易税
  1962年开征的一个税种,原名集市贸易税。1974年停征,但仍保留税种。1982年重新开征。以禽、蛋、畜、肉、干鲜水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及旧钟表、自行车等集市交易品划类征税,税率分为5%至10%至15%三个等级。  八、牲畜交易税
  1983年开征的一个税种,以牛、马、驴、骡、骆驼5种牲畜交易为对象,在成交时由购买者承担纳税,税额以1头(匹)为起征点,税率为成交额的5%。
  九,屠宰税
  1953年开征的税种。1973年,营业单位屠宰税合人工商税,只保留个人屠宰税税种。1984年,变为独立税种。税额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计算,税率为4%。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对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在尔代、古尔邦等圣祭节日自宰自食的牛、羊免税。同时,对于单位,个人饲养而因病、伤死亡的牲畜,亦不征税。
  十、建筑税
  1984年开征的一个新税种。以自筹基金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设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收依据,合计税率10%。
  十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4年新开的税种。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征收对象。按缴纳的税值基数计算金额,税率为1%至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