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征收方法
第四节征收方法
1953年至1959年,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一律根据开征的税种,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定期缴纳;个体户及个人纳税,由税务主管部门派员巡回征收。1962年,区税务所成立后,对个体户及个人的税收,实行了定期定额、计扣收缴的征收方式,做到及时追补漏税,保证了税收任务的完成。1979年以后,税务分局逐步建立健全税收岗位责任制,制定管理目标,在不断完善国营、集体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分别派员驻守市场包片监征,定期检查个体、集体户纳税情况,实行个体户上门纳税,集市贸易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同时还在公安、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共同配合下、定期开展税政、税收大检查,通过查阅帐目,核对票证,查办偷税、漏税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国家税收法令和政策,推动了税收工作的开展。为发展生产,扩大税源,在税收中,还执行了促产增收,受灾减免税收政策,帮助有困难的工商企业渡过难关,增收创利,提高税收额度。到1985年,全区工商税收额达577.5万元,比1979年提高45.6%。(见附图)(见附图)(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