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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农业税

第五节农业税


  区(局)农业税收开征于1958年。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分正税和附加税2种。正税,纳入国家预算直接上缴国家财政,附加税是以正税为基数,加收15%的金额,用于地方性开支。农业税的税率,以每亩农产品产值计征,平均为16%。
  1958年至1959年,征税对象仅有金峰,乐园2个农业生产单位。1966年以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纳税单位扩大至35个,年征税额达7.6万元。1979年以后,经过调整农副产品价格,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税收由每亩3.37元增加到7.56元。
  1963年,农业税由区财务科设专人征收。为了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农业税收长期执行比例税制,增产不加大税率,对农业受灾的单位或个人,要减免税收。1984年,推行土地承包责任制、随着分户承包户(组)的出现,农业税收实行了到户征收,到户结算,到户减免的办法,保证了税收的工作完成。(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