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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保险

第七节保险


 1980年,由工商银行代办保险业务。翌年,业务分出,成立保险公司,配备1名业务员。1985年,人员增至2人,设经理1人。
  从1981年,在区(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中,开展了企业财产、汽车、货物运输保险。当年,保险收入额达150021元,完成计划的258.6%。其中,企业财产保险占57.4%,汽车保险占42.2%,货物运输保险占0.3%。同时,依据《保险条例》,对于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损失的,实行了理赔,当年,共赔款20000元,占保险收入额的13.3%。
  1982年至1984年,陆续增加了家庭财产保险,人身(客运司、乘人员)保险项目;年均保险收入150997元左右。到1985年,保险收入额达219370元,完成计划的106.5%。其中企业财产、汽车、货物运输保险占96.2%,人身保险占2.9%。当年,由于遭受洪水灾害,赔款额达738000元,占保险收入的33.6%。(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