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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个体工商业管理

第三节个体工商业管理


  1951年,境内仅有个体手工业7家,从业人员工8名,经营项目、价格较为混乱。1953年发展到13户,从业人员39人。主要有服装、修表、白铁、理发、修鞋等行业。
  1956年,开展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个体手工业户大部分加入到手工业社,只剩少数零星商贩。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区(局)个体工商户及私人商贩被取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指导下,个体工商业得以恢复和发展,1980年,有个体工商业17户,31人,资金总额11.1万元。1985年,个体工商业发展到499户,从业人员678人。其中工业97户,117人,交通运输业126户,153人;建筑业5户21人;商业118户,141人;饮食业86户,147人;服务业22户,36人;修理业39户,49人;其它行业6户,14人。资金总额153.l万元。
  个体工商业的发展,活跃了城乡经济,补充了国家、集体经济的不足。区政府和工商管理部门广泛宣传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营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放宽经营政策,保护个体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了乱扣、乱罚、随意摊派等行为。在对个体工商业加以支持、保护的同时,又结合实际,加强了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1983年,又成立了区个体劳动者协会,除定期为个体户发放各种学习、宣传资料外,每年还按行业,分期分批办班组织学习,提倡文明经商,礼貌服务。1980年至1985年,共举办各种学习班12期,参加学习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96%。从而提高了个体工商业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观念,端正了经营作风。为加强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还认真查处了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1979年至1985年,共查处违法违章行为95件,取缔无证及非法经营个体工商业21户。经济制裁罚没款和收补漏欠管理费3145元。(见附图)(见附图)(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