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物价检查监督
第二节物价检查监督
从1957年,物价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局部抽查和群众举报,随时进行物价检查监督工作,基本控制了滥涨价和哄抬物价的不法行为。
1981年以后,随着部分商品的开放经营,年年由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及物价、工商、计划、财务、物资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坚持经常性的物价大检查活动,逐步强化了物价监督管理制度。到1985年,共进行联合大检查10次,受查单位达211个次;查出有违反物价政策问题的单位148个,其中集体单位占23.6%,个体户占51.4%。在检查中,根据国家物价管理政策规定,对15个严重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进行了取缔营业执照,限期整顿的处罚。对133个存在一般违价问题的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罚款。罚款金额达1468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