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纪律检查
第六节纪律检查
一、机构沿革
1953年8月30日,局党委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编制4人。1956年1月5日,纪律检查委员会改称监察委员会。
1966年至1972年,党的纪律检查组织瘫痪。
1973年11月30日,复建区纪律检查组。
1979年1月11日,撤销纪律检查组,成立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编制5人。
1985年增编为6人。(见附图)
二、纪律查处
建局初期,贯彻党的第一、二次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明确监察工作方针和职责范围。
50年代,重点检查干部中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查处党员弄虚作假、隐瞒欺骗、贪污盗窃、腐化堕落、违法乱纪案件,维护党的纪律,增强党的团结。
60年代前期,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查处钻进党内篡夺领导权的坏人及党员蜕化变质、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等问题。
60年代后期,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停止。
70年代初期,以阶级斗争为钢,坚持“三要三不要”(要团结,不要搞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要马列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的基本原则,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反对资产阶级派性。1977年后,陆续开展有“揭、批、查”,拨乱反正及真理标准大讨论,平反冤假错案等工作。1979年取消以队级斗争为钢。
1981年后,贯彻中纪委决定,以《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苦干准则》为尺子,开展党风教育,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见附图)(见附图)
三、改正“右派”及平反“文革立案”
1957年开展的整风反右运动,由于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出现了反右扩大化的问题。1958年整风运动结束后,局定有派分子4名,中右分子2名。各种坏分子10名。另有外定中右分子调入区(局)5名。这些人有的被下放到林场、农场劳动改造,有的被下放回农村,也有的暂时留在教育及技术岗位监督控制使用。1961年3月29日,局成立甄别办公室,对改造好的右派作了政治审查,给予纠正。但在内部仍按右派掌握,不得重用。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成立贯彻55号文件领导小组和落实政策办公室,对反有斗争扩大化自划的4名右派、2名中有及10名各种坏分子,按照《1957年划定右派分子的标准》,逐人进行调查核实,重新认定:均属错划错定,全部给予改正。
文化大大革命十年期间,区(局)干部群众被迫害、揪斗、反省门3人;有401起冤假错案(俗称“文革”三案)。在被批斗人员中,非正常死亡21人,致伤致残17人,错抓错判2人。1978年在落实政策中,区党委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1978)108号文件精神,彻底清理“文革”三季。是年年底,对“三案”予以平反,给被迫害者恢复政治名誉,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助。其他不属于“文革”三案者,亦据其情节分别给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