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信访
第九节信访
1953年8月,设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配备干部2名,负责接待来信来访。1954年到1961年,先后接待各类来信来访案件211件(人)次,处理98件(人)次。
1962年,根据上级指示,接待室与有关部门、单位相配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案和联合办案的原则,坚持“三查”(查原始记录,查原始资料,查知情人),及时查办来信来访案件。至1964年,共接待办理案件129件(人)次,其中积案15件(人)次,新案114件(人)次。
1965年7月31日,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改称安置办公室。后因文化大革命运动,信访工作受到干扰,积压案件较多。1970年9月,区(局)革委会办公室设立接待组,承办信访工作。
1979年7月31日,成立区(局)信访办公室,制定工作细则,明确业务范围,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党的政策,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调解、缓和各类矛盾,促进社会的安定,调运人民群众投身四个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1985年,信访工作人员增加到5人。1980年到1985年,接待来访案件1657件(人)次,办理707(人)次,其中大案,疑难案件102件(人)次。(见附图)(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