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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人大常委会

第三节人大常委会


  根据国家宪法规定,为了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1980年9月23日,经区六届人大会议选举,成立区人大常委会,由14名常务委员组成。设人大常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下设办公室,编制6人。
  1983年,编制增至10人,人大常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3名。工作人员6名(其中,科级干部4名)。1985年10月,增设人事联络科、科教科、经济科、法制科。编制14人,人大常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3名,工作人员10名(正科级干部4名,副科级干部4名)。区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在定期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先后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例会26次,落实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督促政府各部门办理提案、议案,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行了人民赋予的权力  一、法制宣传教育
  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后,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宪法修改草案》讲座活动的决议,组织各单位举办各种宣传辅导会60多场,召开各类座谈会90多次,群众受教育面达94%。并提出修改意见13条,经整理归纳上报到伊春市人大常委会。
  1983年5月,《新宪法》颁布后,在全区开展了“宪法宣传月“活动,认真学习《新宪法》、执行《新宪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宪法宣传月”期间,召开宣传教育会议843次,广播宣传429次,受教育群众达42426人次。1984年后,配合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次组织部分委员、代表和机关干部深入到15个主要生产单位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烧柴站、贮水加工厂、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的普法工作典型经验,促进了全区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
  二、落实会议提案和决议
  1980年后,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区生产、生活、社会治安等方面问题,搜集各类提案568件,经过整理,催办、审议、做出决议15项。从1982年建立了提案搜集。整理,要案转交、催办、答复和会议审议的检查制度,加快了提案落实速度。到1985年,各次会议提案和决议基本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三、任免国家机关干部
  1980年至1985年,区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程序,按照干部使用标准,通过人大会议选举和人大常委会集体研究审批,任免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干部89名,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9名,科级干部30名。
  四组织人大代表活动
  区六届人大会议之后,建立了代表活动小组,采取会内会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代表活动。到1985年,人大代表小组由1981年的28个发展到31个,对于宣传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抢劫各项生产工作开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1983年后,针对城镇建设、市场物价、食品卫生、计划生育、中小学教育、人民群众越冬生活安排等提案落实情况,组织代表开展了多次视察活动,采取听、看、查、议的办法,监督、抢劫了提案的落实。(见附图)(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