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治安管理
第三节治安管理
1953年以后,认真执行、运用国家法律武器,查办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损害公私财物等案件,经过治安处罚和社会教育改造,加强户政管理、特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一、户籍
1953年12月末,继第一次人口普查之后,针对当时人口流动性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废品、卡片登记手续,对于调转、出生、死亡、婚出、婚入等人口,作出了办理变动登记的规定。
1956年,结合对住户换发新户口薄工作,严格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户籍申报登记制度。1963年,经过户口复查,实行自流我口收容 、遣送的措施,基本控制了盲目流入人口。
1982年以后,通过落户登记,加强了户籍统计工作,为掌握重点人口,监近代,打击现行犯罪,侦缉在逃流窜犯罪提供了条件。
二、特业
1957年,开展了旅店业及修理业的管理,1959年扩大到旧货业,印铸造刻字业和照像业。1979年至1985年,随着特种行业集体、个体单位的增多,严格了营业申报、登记、检查制度。
三、城镇交通管理
1952年至1985年,共查办交通肇事死、伤案件29起32人,案件经济损失总额102266余元。 1983年,公安局交警队成立后,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实行车辆登记、发放牌证、季检年检制度和驾驶员考核培训制度,开展路检路查,晨检夜查,纠正各种违章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在交通要道,交通流量高峰期,定时上岗,指挥行人车辆,宣传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1984年以后,年均交通事故案件发案率比历年平均下降0.2%。
四、枪支爆炸物品管理
从1957年,建立了猎枪登记管理手续和雷管、炸药物品领取申报、分级管理制度。每当重大节日前夕,经常组织检查。落实防患措施。1981年,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枪支管理办法》,对猎枪、运动枪进行全面登记,换发了枪证。1983年以后,通过调查摸底,教育动员,对学生私造火药枪、匕首等危险物品进行了收缴。当年还配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将区内的砂枪、汽枪、小口径枪统一交付公安机关定期封存。同时实行烟花鞭炮销售申报、审批制度,对于违反销售规定者,分别给予没收、罚款、取消营业执照的处罚,进而消除了社会不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