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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消防队

第四节消防队


  1952年至1985年,共发生城镇火灾61起,造成经济损失340889.39元。
  1976年5月,在区(局)设中国人民武警部队伊春消防队大丰中队,配备干警35人,消防车2台。1980年在公安局成立消防监督股,1983年变为消防监督科,加强了消防监督管理。
  1985年,伊春消防队大丰中队变为伊春市公安局金山屯分局消防中队,消防干警增至50人。增配消防车2台,指挥车、装备车各1台。当年,通过队伍思想、纪律整顿和技术训练,建立健全了春秋两季防火期的重大节日期间值班值宿、重点部位观察潦望制度,提高防火灭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