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经济法纪检察
第三节经济法纪检察
从1980年11月,开始受理经济、法纪自侦案件,到翌年末,与区纪检委、人事、林政等部门,开辟案件线索23件,查获贪污、受贿和盗伐森林等经济、法纪案件4起4人,破案总金额1221.64元。经立案审结,交付审判1起1人,因被告死亡不起诉1起1人,免诉2起2人。在办案中,收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221.64元。
1982年2月,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中,以一案带多案,扩大案件来源。到年末,开辟案件线索12件,查获贪污、受贿、盗伐森林、伪证等经济、法纪案件7起9人,破案总金额达45503.04元。1983年4月以前、分别在法定时限结案,其中交付审判5起7人,免于起诉2起2人,收缴赃款赃物合人民币30000元。
1983年5月以后,通过一次检察建议活动,在加强经济管理制度,堵塞犯罪渠道的基础上,查获贪污、受贿及玩忽职守等经济、法纪案件6起8人,破案金额达21687.86元。到1985年除1起3人未审结外,其余全部结案。其中交付审判1起1人,免于起诉3起3人,撤销案件1起1人。收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89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