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申诉控告检察
第五节申诉控告检察
1979年,以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为主,受理民群众来信来方申诉、控告案件21件,经与有关部部门联系,维持原判5件,改判减刑2件,平反2件,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处理12件。
1980年以后,按照“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分级负责”、“归口办案”的原则,承办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自首等案件,逐步建立了来访登记制度,信访案件复查制度,归口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和协助催办制度,克服了照抄、照转等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主义作风。到1985年,共接待来信来访申诉、控告案件9件,按案件管辖范围,转交有关单位部门查办7件,自行查办2件。同时,还为经济、法纪检察扩大案件线索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