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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第六节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1979年以后,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坚持独立办案的原则,结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经济法纪检察等业务活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界限,严格法律程序和手续制度,认真行使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权。到1985年,先后提出、纠正公安侦查不合法和审判机关审判案件畸轻畸重的问题27件,其中提出抗诉案件2件。从而保证了办案质量,发挥了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法律武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