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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机构

第三章审判

第一节机构


  1965年,由美溪区人民法院在区(局)设1个民事审判组。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民事审判组被砸乱。翌年,由解放军“支左”部队军事管制小组接管。1969年8月,改由区人民保卫部负责审判工作。
  1973年9月,成立区人民法庭,设刑事审判组和民事审判组。编制6人,其中法庭负责人1名,审判员2名,书记员1名,法警l名,工人1名。
  1978年12月5日,区人民法庭扩建为区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编制14人,代院长、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6人,秘书1名,助理审判员1名,书记员2名,法警(兼文书、接待员)2名,工人1名。
  翌年6月,成立院审判委员会。
  1980年9月,经区六届人大会议选举了法院院长。是年全院编制18人,正、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6名,秘书1名,助理审判员2名,书记员3名,法警(兼文书、接待员)2名,工人2名。
  1981年3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5年,区人民法院编制增至25人,院长1名,副院长2名,审判员7名,秘书1名,书记员9名,法警(兼文书、接待员)2名,工人3名。